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郑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郑某某,男,1951年1月11日出生,家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某镇某村。2017年5月,郑某某受雇于怀宁县某乡镇养殖场从事鸭棚看护工作,24小时值守,约定每月工资1600元。2018年2月12日,该养殖场因经营失败,辞退郑某某。辞退前,该养殖场仅支付郑某某工资3000元,拖欠数额达13000元。该养殖场的经营者何某,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年后支付,并向郑某某出具书面欠条一份。2018年下半年,郑某某多次联系何某偿还拖欠的工资,后发现何某手机无法接通,养殖场也已人去楼空。 2019年9月5日,郑某某到怀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郑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状况及申请事由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郑某某的身体状况,驱车前往郑某某的家中,面见郑某某了解详情,并着手准备相关证据材料。2019年9月10日,承办律师前往怀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该委接收材料后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2019年10月9日,承办律师再次驱车前往郑某某的住处,约见谈话,起草诉状、整理材料后,于当日前往怀宁县人民法院立案,考虑其家庭贫困,承办律师主动垫付了诉讼费用。 开庭前,办案法官通过电话、传票等方式联系该养殖场经营者何某,均未能找到何某。办案法官联系承办律师,告知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定的11月14日庭审取消,并告知需要进行公告送达。为及时办结该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再次垫付了公告送达的费用,办案法官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同年11月28日,法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3月2日,受疫情影响,法院通过云上网络方式开庭审理此案。由于被告怀宁县某乡镇养殖场经过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郑某某经他人介绍,受雇于怀宁县某乡镇养殖场,从事鸭棚看护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工作地点在怀宁县某乡镇某村。2018年2月,怀宁县某乡镇养殖场辞退郑某某,该养殖场除前期支付郑某某劳务费3000元外,尚欠劳务费13000元,怀宁县某乡镇养殖场经营者何某于2018年2月12日向郑某某出具欠条1份,言明欠付郑某某13000元,未注明还款期限。此后,郑某某为此款多次向何某催要,何某推诿不付。被告怀宁县某乡镇养殖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何某。郑某某被雇佣时已经67岁,与怀宁县某乡镇养殖场系劳务雇佣关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务法律关系,承办律师认为依据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承办律师向法院要求怀宁县某乡镇养殖场立即支付劳务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庭审中,郑某某提供了公民身份证、欠条,以证明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怀宁县某乡镇养殖场有答辩并对郑某某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本案中,怀宁县某乡镇养殖场雇请郑某某从事相关劳务工作,双方形成劳务法律关系,怀宁县某乡镇养殖场欠郑某某劳务费13000元,该养殖场的经营者何某亦出具欠据确定,法院予以认定。法院对承办律师提出支付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怀宁县某乡镇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劳务费13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劳务费13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提供劳务者追偿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怀宁县某乡镇养殖场作为雇主,未支付报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郑某某身患疾病,生活十分拮据,尽管何某对郑某某避而不见,但仍不能以此逃脱法律责任。 本案的难点是,何某作为该养殖场的经营者,恶意逃避,造成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法院只得采取公告送达传票和判决文书,简易审理程序转变成了普通程序,延长了审理的期限。同时,郑某某又是体弱多病的老人,系贫困户,家住农村,地点偏僻,沟通不便。为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驱车前往郑某某的住处了解案情和取证,并且主动为郑某某垫付了案件受理费和两次公告费,积极推进案件审理进度,最大程度地维护了郑某某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精神。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