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退役残疾军人廖某继承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敖某与廖某系夫妻,二人均为再婚。涂某富、涂某芳系敖某与前夫所生子女,廖某慧、廖某梅系廖某与前妻所生子女。2016年11月13日,敖某因病去世。廖某在办理其与敖某婚内共有的一处房产变更手续时受到涂某富、涂某芳的阻挠,涂某富、涂某芳要求继承该处房产50%的产权。经当事各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7年8月25日,廖某向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廖某系伤残退役军人,现仅靠政府发放的抚恤金维持生活,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世荣承办此案。 赵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受援人住处了解情况,走访社区知情人,并与涂某富、涂某芳多次沟通,向其释法明理,希望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但该二人仍坚持自己的主张。赵律师征得受援人同意后,于2018年1月5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分割争议房产。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敖某继承人之一的其父敖某成于2018年1月13日去世。此后,敖某成在世的6名子女向法院申请参与本案诉讼。经审查,法院准许其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庭审中,赵律师陈述了自己的意见:1.本案中所涉房产系敖某、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系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产的50%应为廖某所有,另外50%系敖某去世后所留遗产。本案的标的即为该房产的50%权益。2.廖某与前妻所生的两名子女与敖某、廖某夫妻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且在敖某生病住院期间尽到了护理及支付医疗费等赡养义务,他们之间已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3.敖某去世时,其父敖某成仍在世。根据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而,敖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夫、子女、继子女及父亲。 最终,在办案法官及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当事各方达成调解:登记在廖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处的房屋归廖某继承所有;廖某在201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继子女涂某富、涂某芳及敖某成在世的6名子女作为遗产的房屋折价款共计10万元;廖某慧、廖某梅自愿放弃继承权。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截止2018年4月25日,本案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人物关系复杂。本案还涉及继承、转继承等多种法律关系。在申请法律援助前,受援人多次与相关当事人沟通,均未得到解决。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曾多次走访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也未果。本案起诉至法院后,通过法庭公开审理、法官耐心沟通、承办律师释法明理,最终当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终于握手言和。 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亲属及附近村民共计70余人参加了旁听。通过此案的审理,给纠纷当事人及旁听群众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对广大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思维起到了促进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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