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郑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男,1990年1月出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湖南省新宁县。2017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2017年8月16日,郑某到新宁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郑某的父母都是农民,郑某本人被捕前系东莞市一家五金制品厂员工,服刑期间一直在家,偶尔帮父亲干些农活,没有固定收入来源。

【事实认定情况】

2017年11月初,郑某未按时参加当月集中学习,司法所联系本人未果后,电话联系其父亲,得知郑某因吸毒被派出所抓获并已送去强制戒毒二年(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此后司法所立刻上报新宁县司法局,新宁县司法局与公安机关联系后得知:2017年10月17日16时许,郑某在新宁县吸食冰毒被新宁县公安局抓获,并被查明其曾于2013年5月10日吸毒被新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3年。

【建议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郑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裁定撤销缓刑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新宁县司法局经过对案情分析讨论后,立即依法按程序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8年2月2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对郑某作出撤销缓刑立即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

【收监实施情况】

新宁县司法局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立即组织人员对郑某家进行了走访,其父亲表示接受对郑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在走访记录上签字按手印。 2018年3月16日,新宁县司法局派员与派出所民警一起到湖南省某强制戒毒所,将郑某提回,交付新宁县看守所执行有期徒刑,后郑某被分派到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于2018年8月15日服刑完毕,刑满释放。新宁县司法局派员于郑某服刑期满当日,与派出所民警到衡阳监狱将其接回并重新投送回强制戒毒所继续强制戒毒。

【小结】

此次郑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顺利实施的关键,得益于司法局监管为主,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服刑人员家人及其亲属密切配合为辅的联动机制,通过该机制互相通报服刑人员信息情況,密切配合,分析解决矫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收监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此类案例,我们要加强相关警示教育,告诫所有社区矫正人员必须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才能真正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接纳。不服管理或者放纵自己导致违法犯罪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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