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为“一口锅”专利保护提供保全证据服务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公证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拥有一项“电压力锅的开盖装置和电压力锅”的发明专利,其发现郑州某商场“苏XX”专柜出售的一款电压力锅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由于涉及技术发明,需要购买该产品进行拆解及安装演示,为了固定证据,遂于2016年3月3日向我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我处审核了公证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专利证书等材料后,指派公证员杨XX和公证员助理王X具体办理。 于是公证员杨XX和公证员助理王X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工作人员胡某某于2016年3月3日来到位于郑州市人民路、管城后街交叉口向东约一百米的“丹尼斯大卖场”,于该商场四楼苏XX电器专柜购买了“电压力锅”一件,付款后取得购物小票一张,随后该商场开具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在上述过程中,公证员杨XX对该商场、专柜外观进行了拍照。于当日,上述一行人将所购物品带至我处办公室,由工作人员胡某某对所购物品进行了现场拆解、安装,对所涉专利部分进行了动态演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使用本处摄像机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公证员杨XX使用本处照相机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随后我处及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该公证书详细描述了所涉侵权产品购买、拆解、安装等过程,将现场取得的购物凭据及现场拍摄取得的照片、录像内容及公证人员制作的现场工作记录作为附件,对取证过程和内容进行了强有力的固定。 随后申请人向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的申请,2016年7月,郑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涉案电压力锅侵犯了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专利权,责令停止销售涉案电压力锅。“苏XX”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一审法院认为郑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苏XX自愿撤回了上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 郑黄证经字第XXXX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住所:佛山市顺德区XXXXX 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拥有“电压力锅的开盖装置和电压力锅”的发明专利(专利号: ZL XXXXX ),申请人近期发现部分商户销售的电压力锅产品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王芳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十时三十六分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工作人员胡某某来到位于郑州市人民路、管城后街交叉口向东约一百米的“丹尼斯大卖场”。在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王芳的监督下,牛某某、胡某某在该商场四楼苏XX电器专柜购买了“电压力锅”一件(外包装显示:“苏XX”、“智能电压力锅”、“产品型号:CYXXXX”、“生产日期:2016年01月15日”等内容),付款人民币叁佰玖拾玖元整,获得“购物小票”一张,随后来到该商场二楼服务中心开具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码:XXXX)一张,牛某某、胡某某于十一时五分离开该商场。在上述过程中,本公证员对该商场、专柜外观进行了拍照。 在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王X的监督下,十一时二十七分牛某某、胡某某将上述购买物品带至本处,在本处106室由胡某某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拆解及安装,随后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王X将上述物品封存于本处。在上述过程中,本公证员对所购物品外观及拆解过程进行了拍照,牛某某使用本处摄像机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随后,本处将上述拍照取得的四十八张照片进行打印,并将上述照片及摄像内容刻录光盘一张,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王X将上述全部过程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并由牛某某、胡某某进行了签字确认。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工作记录》复印件(附件一)与原件内容一致,原件由本处保存,原件上“牛某某”、“胡某某”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的“购物小票”复印件(附件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码:XXXX)复印件(附件三)均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均由委托代理人保存;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四十八张(附件四)及光盘一张(附件五),内容均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工作记录》复印件 二、“购物小票”复印件 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码:XXXX)复印件 四、照片四十八张(共二十四页) 五、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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