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女,1948年6月24日出生,家住辽宁省义县九道岭镇XX村XX号,王某的配偶刘某,男,1931年1月23日出生。由于王某与刘某属于二次婚姻,在王某与刘某结婚后,王某买了一处房产,由于此处房产是王某个人出资购买,百年之后想把此处房产交给自己的亲生儿女,可是由于已经是先进行了结婚登记,为了能保证自己的财产真正留给自己的儿女而造成不要的麻烦,又因王某与刘某年岁以高,对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又不是很了解,我处工作人员帮助两位老人详细说明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流程,使得老人能清楚认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做到放心办证。之后,王某了解了所有相关的手续和材料,开具了所有材料后来到我处办理公证。当事人提交了王某与刘某的结婚证书,王某的不动产产权证,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等相关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辽锦义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女,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义县XX镇XX村XX号。 乙方:刘某,男,一九三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义县XX镇XX街南XX路XX号。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乙双方为明确夫妻财产归属,于二O一九年十月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二人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四日登记结婚,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日由甲方个人出资购买了坐落于义县XX镇XX村XX宅楼后栋X单元X层X户的楼房,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辽(2017)义县不动产权第XX号,混合结构,建筑面积六三.五四平方米,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其中共有情况为甲方单独所有。但是甲乙双方为了避免日后因此楼出现财产纠纷,经协商一致,自愿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上述楼房归甲方王某一人所有。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与刘某于二O一九年十月十七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指印属实。 该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义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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