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于某某,男,196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桦甸市。2020年8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2020年9月11日,于某某到吉林省桦甸市司法局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并于当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于某某入矫后,执行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委主任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并根据于某某个人情况,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 (二)要求定期报告情况。司法所要求于某某每月定期到司法所报到,汇报近期的思想动态和矫正情况。报到当天,司法所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强调不可私自离开居住地,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三)实施分类管理情况。于某某入矫后,前三个月为严管期,须按严管等级进行监管;严管期满后,根据其日常表现情况,经司法所考察重新确定监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于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督促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每月要求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好好做人。 (四)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司法所每天通过社区矫正综合管理系统信息化定位监管平台,查看于某某的位置信息和活动轨迹,查看是否有异常现象。通过电子定位管理,实时掌握了于某某活动范围,同时也有助于限制其进入一些不良娱乐场所,起到了很好的矫治效果。 (五)走访核实情况。某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于某某平时都是在家里,老伴刚刚去世没多久,心里的坎还是没有过去,并且鼓励他要早日振作起来,未来的路还有很远,要吸取教训,直面困难,早日走向新生活。
【案例注解】
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走访、教育、学习、谈话等方式,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