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聂某某与前夫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名女孩儿王某某。2016年8月8日,聂某某与王某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王某某由父亲王某自行抚养。2017年5月12日,聂某某与王某签订子女变更抚养权协书,约定女儿王某某由母亲聂某某抚养,王某自2017年5月12日每月给付女儿王某某抚养费2000元,遇到重大花费时由聂某某与王某各承担一半的相关费用。签订协议后王某一直未付给女儿王某某抚养费,故聂某某代表女儿王某某起诉王某,请求依法支持给付抚养费。 2021年5月6日,聂某某带领女儿王某某来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如何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取王某某的抚养费问题,以此来维护自己与女儿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通过与聂某某沟通了解到,王某某现在7周岁,刚开始上学,身体一直不好,经常感冒发烧,随着学习和各项辅导费用的提高,生活成本越来越大,导致生活越来越困难,另外王某某的母亲聂某某身体也十分的虚弱,因为肠胃等一些疾病,经常吃药看病,并且为能更好地照顾王某某而不能经常在外工作,收入比较少,根本没有能力给予女儿王某某经济上的支持。王某某的父亲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给付女儿的抚养费用。甘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聂某某,王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协助聂某某准备好相关申请手续。审批通过后法援中心立即指派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件,并要求安排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专业素质高的律师来承办该案,该所立即安排具有高专业水准、办案经验丰富的徐少辉律师作为案件承办人。 徐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与聂某某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沟通后得知其诉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96,000.00元(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并以后每月按月给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及相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聂某某与前夫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王某不履行协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聂某某与王某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王某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承担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协议至今,王某违背其承诺,从未向聂某某支付过抚养费。因此,王某应将之前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违约条款的设定本就是为了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非为了惩罚,而仅仅是为了督促。但本案王某视协议为儿戏,更视自己作为父亲的法定责任以无物,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女儿王某某支付抚养费、教育费,且有明确拒绝支付的行为,应当承担对女儿王某某的弥补义务。 2021年5月12日,甘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聂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甘南县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原告提交证据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张,王某某的户口本、出生证明复印件各一张,2017年5月12日聂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一份。对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王某经法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质证,县人民法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聂某某与王某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约定王某某由聂某某抚养,王某自2017年5月12日起每月给付王某某抚养费2000元,系王某与聂某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应为有效,对王某与聂某某具有约束力,应按协议履行,王某未给付王某某抚养费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给付义务,故法院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王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21年9月29日,甘南县人民法院综合上述认定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96000元(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二、被告王某自2021年5月12日起每月12日给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双方离婚后,因抚养子女教育、生活等问题所引起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法律援助中心需要指派办案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律师来承办案件。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从法律角度来解决受援人请求抚养费的问题,还要了解和关心案件问题所产生的原因都有哪些,这些问题会给受援人带来哪些影响,更要从家庭和睦以及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帮助受援人在能够获得抚养费的同时维护好其与父亲的亲情关系。 在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先是与王某某的母亲聂某某仔细沟通了解案情的缘由,然后又与王某某的父亲王某进行沟通,商讨可不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解决纠纷,而不走诉讼程序,在商讨时法援律师对王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能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方法来帮助受援人。沟通无效后,援助律师认真准备案件相关材料,在庭审质证时积极争取,最终帮助受援人充分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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