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梁某某,男,1986年10月出生,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2015年3月18日因犯意伤害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1日止。2015年9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减刑程序 2018年5月2日,清园监狱九监区召开了提请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会议综合梁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并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服刑人员无财产性判项。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四个表扬奖励,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建议对梁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同意向监狱呈报梁某某的减刑意见,并于评议会后将案卷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核程序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梁某某的减刑材料。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梁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监狱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会上,综合梁某某的基本情况、奖惩情况、提请幅度、监区和刑罚执行部门意见,经评审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同意梁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会后将评审结果在监狱候见室和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干警、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亲属均未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程序 监狱长办公会对梁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经监狱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做出同意提请梁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五)移送案件程序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清河分局评审会审议结果,将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6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