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监护人小芳(化名)自幼被养母李某捡拾并办理收养手续。养母作为监护人,在抚养小芳期间长期对其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强迫其彻夜捡拾废品导致睡眠严重不足,影响休息、学习。且养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尽到有效监护和保护义务,放任其男友对小芳进行暴力殴打,并导致小芳多次遭受养母之子犯罪侵害,处于危困状态。张雪梅律师最初在小芳被养母之子侵害案件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办案中了解到小芳遭受监护侵害的情况。 小芳多年来遭受养母之子的犯罪侵害,报案后不愿回家,被海淀公安分局紧急安置在其幼时保姆家中,2016年7月8日,张雪梅律师接受海淀团委和北京超越社工事务所社工联系委托,为小芳提供法律援助。同日,海淀团区委建立公检法、民政、妇联、社工、律师等未成年保护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个案协调小组,并召集联席会议,商讨对小芳开展救助和保护的各项事宜。 在介入案件后,律师了解到小芳不仅遭受养母之子犯罪侵害,还自幼长期遭受养母及其男友的暴力伤害。为最大限度保护小芳合法权益,律师就小芳被害刑事案件、小芳遭受家庭暴力的监护干预问题及证据收集问题向办案机关和相关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多次提出意见与建议。由于案件涉及“案中案”,可能面临养母是否继续适合担任小芳监护人的问题,公安机关就养母对小芳监护情况、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无尽到保护义务等情况全面进行调查并固定了证据,并作出北京市首例“紧急庇护通知书”,既保障了小芳人身安全,又为今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提供了证据材料。 小芳的监护问题,后来得到市未委会办公室、市民政局的关注,并牵头多次召开跨区县、多部门、多专业协调会。该案涉及到多个城区的公检法、民政,救助站、团委、妇联、教委、学校等多个部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以及超越、中鼎、和风三家社工事务所也参与进案件的工作中。张雪梅律师接受民政局委托,担任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代理人,维护小芳的合法权益。2016年10月10日,西城民政局所属的西城救助站接受小芳及保姆的申请,给予小芳紧急庇护和临时监护,予以生活照料、学习帮助、心理疏导,并聘请专业社工为小芳进行后续专业服务。 在小芳被伤害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为撤销养母作为小芳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经过研究、整理、分析养母及其男友对小芳殴打等暴力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养母已经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丰台区检察院也于2017年6月1日向西城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做出支持起诉的决定。2017年7月14日,律师代理西城区民政局整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申请材料和证据材料、收集社工调查评估报告,向海淀区法院申请立案。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西城区民政局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要求撤销养母为小芳的监护人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养母与被监护人系基于收养形成的监护关系,养母与其男友对被监护人自其年幼时开始经常的殴打、辱骂,强迫其夜晚去捡垃圾到天亮,并对其有经常性、持续性暴力伤害和虐待行为,给被监护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除养母经常殴打被监护人外,其男友更是经常性地暴力伤害、虐待被监护人,养母对此行为不加以规劝制止,放任、认可其对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在被监护人遭受其男友殴打、暴力伤害后也未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2.养母之子多年来对被监护人具有犯罪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由于养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疏于对被监护人的照顾,对年幼、没有反抗能力的被监护人未尽到有效监护和基本的保护义务,导致其面临严重伤害危险,屡次、多年遭受养母之子侵害,生理和心理受到了严重伤害。 3. 养母不适合再继续担任监护人,若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因被监护人报案控告,养母之子最终被判有罪服刑。在被监护人被临时安置期间以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养母不仅对其不关心,反而多次骚扰、威胁被监护人和临时照料人。养母男友拒不承认对被监护人的暴力侵害行为,虽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对被监护人亦存在人身安全威胁,被监护人不宜回到养母家中继续生活。 4.被监护人要求撤销养母监护人资格、解除与其收养关系的意愿强烈。被监护人多次通过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并出庭陈述表示了对养母不能谅解,强烈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意见。 二、养母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申请人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本案中,养母作为被监护人的收养人和监护人,本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积极、妥善地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其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但其不仅自己对被监护人经常施暴殴打、强迫其彻夜捡垃圾,还放任、认可其男友对她进行经常性、持续性地殴打、暴力伤害和虐待,更严重的是,其没有对被监护人进行基本的保护,更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导致其处于危困状态,屡次、长期遭受其子侵害且情节严重,养母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具有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有权提出撤销养母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民政部门作为我国从事社会保障的部门,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被监护人报案遭受养母之子侵害后,民政部门及时介入、了解情况,积极履行庇护和照料职责,对被监护人给予了及时有效的临时监护、生活照料、学习帮助、心理疏导,聘请专业社工为被监护人进行后续专业服务,对被监护人长期监护情况和遭受侵害情况进行了社会评估,并征求被监护人本人意见,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撤销养母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反家庭暴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的规定,西城区民政局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撤销养母的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保障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在没有其他人员、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申请人同意担任其监护人,代表国家履行监护职责。
【判决结果】
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8民特531号民事判决书: 撤销李某为小芳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西城区民政局为小芳的监护人。
【裁判文书】
(2017)京0108民特53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一、撤销养母为小芳监护人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收养家庭中、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案件,对小芳造成的伤害严重,是一起撤销因收养关系形成的监护权案件。养母对小芳长期实施殴打、辱骂,强迫其夜彻夜捡垃圾等家庭暴力行为,且养母男友更是经常性地暴力伤害小芳,养母对此行为不加以规劝制止,反而放任、认可其对小芳的侵害行为。同时,由于养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疏于对小芳的照顾,对年幼、没有反抗能力的小芳未尽到有效监护和基本的保护义务,导致其面临严重伤害危险,屡次、多年遭受家庭成员犯罪侵害,生理和心理受到了严重伤害。因此,养母不适合再继续担任监护人,若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小芳身心健康。 无论从伦理道德还是从法律角度而言,父母作为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都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尽心尽力地对未成年人子女进行教育和管理,妥善照顾未成年人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如果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在征求和尊重小芳意愿的基础上,经西城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海淀法院判决撤销养母为小芳的监护人资格有利于小芳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二、民政局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并被指定为监护人,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且意义重大 1.民政局具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对监护人最严厉的民事责任追究,对于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严重情形,由有关人员和单位向法院提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但是,过去长期以来,对于什么情况下应该提起申请、由谁提起申请并不明确,致使这条保护未成年人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很少被适用,直到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监护人应当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具体情形和提出申请的主体,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为实践中具体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情形。后来,《反家庭暴力法》、《民法总则》将这一规定上升为法律形式规定其中并进行了完善。 根据以下规定,民政部门具有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主体资格。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反家庭暴法》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2.民政局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意义重大 根据以上规定,民政部门作为我国从事社会保障的部门,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发生后,民政部门及时介入,丰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对小芳和临时庇护人给予及时关注,协调居委会进行跟踪随访,委托社工参与专业服务,西城民政局和救助站及时了解情况,积极履行庇护和照料职责,对小芳给予了及时有效的临时监护、生活照料、学习帮助、心理疏导,聘请专业社工为小芳进行后续专业服务,对小芳长期监护情况和遭受侵害情况进行了社会评估,并征求小芳本人意见,在尊重小芳真实意愿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撤销养母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民政部门对小芳进行临时安置并作为申请人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虽然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但其意义非常重大,体现了我国加强了对家庭监护问题的及时有效的行政干预,彰显了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与作用。民政部门代表未成年人进行相关的诉讼是政府是的义务和职责,且撤销监护资格诉讼与临时庇护与安置、撤销后的监护和最终安置程序紧密相连,因此本案中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小芳的后续安置也提供了重要保障。 3、法院指定西城民政局为小芳监护人,体现了最有利于小芳的原则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根据以上规定,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但是,本案中,小芳自幼被养母捡拾并办理收养手续,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其他个人,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一般也不具备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西城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既是西城区民政局的申请,也是小芳的意愿,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与出庭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对涉未民事行政工作实施检察监督的有益探索 本案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参与庭审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海淀法院创设性的在申请人一侧靠近审判台位置专设了支持起诉人席位。这一有益探索对于完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起诉制度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意义重大。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其中包括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要求对公安机关、法院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工作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照料。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检察机关将大力加强检察监督,其中重点之一就是强化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随着近几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的立法发展和检察机关在未检工作方面的积极推进与探索,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方面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责也在不断扩大,开展检察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也在扩展。但是从实践中,监督手段或方式主要是提出抗诉、审判监督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各地检察机关对于支持起诉的实践并不多见,也仅是存在于个案的探索,尚未形成具体可操作的制度。 本案中,代理律师在小芳被侵害刑事案件代理工作中,向检察院提出对撤销监护人资格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的代理意见,丰台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查明养母具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事实,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书。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得到法院的立案后,又对西城区民政局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进行支持起诉,检察官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起诉,海淀法院在申请人一侧靠近审判台位置专设了支持起诉人席位。在申请人宣读申请书后,检察官当庭宣读支持起诉书,发表支持意见并全程参与了庭审。通过本案,丰台区检察院对通过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涉未民事案件线索并实施检察监督进行了有益尝试和探索,为今后检察系统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模式。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收养家庭中、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是一起涉及多个城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团委、民政、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等多部门、多专业合力介入的未成年人保护典型个案,是未成年人保护跨部门、多专业合作工作模式的实践探索,在维权工作方法、途径和机制上都具有创新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之间的协调联动,同时具有多个北京首例的特点和意义,对今后此类案件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工作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1.北京市首例公安系统发出“紧急庇护通知书”法律文书并对遭受监护人及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进行紧急安置的案件 2.北京市首例民政部门接受公安机关护送遭受监护人暴力侵害未成年人予以紧急庇护的案件 3.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涉未民事案件线索并实施检察监督的案件 4.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 5.北京市首例撤销收养人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6.北京市首例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要求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7.北京市首例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 8.北京市首例落实困境儿童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保护机制取得明显成效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