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对签名笔迹上红色指印与供比对的样本指印是否为同一人所留的指印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对外委托书》(××××)第×××号委托,要求对送检检材中二处“祝某”签名笔迹上红色指印与供比对样本指印是否为同一人捺印所留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本次鉴定方法:SF/Z JD0202001—2015《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使用德国蔡司Stemi2000-C体式显微镜、Foster+Freeman VSC6000/HS文痕检仪和EPSON V700扫描仪。 (一)分别检验 经初步检验,JC1系原件, JC1指印位于第5页“祝某”签名笔迹处,指印与字迹相交叠。JC1指印无印刷打印方式特征反映,系捺印形成。指印按压力中等,色料较浅,乳突线纹线基本清晰可辨,未反映三角结构形态,部分乳突花纹细节特征反映较为明显,特征点数量较充足,具备检验条件。 JC2系原件, JC2指印位于第5页“祝某”签名笔迹处,指印与字迹相交叠。JC2指印无印刷打印方式特征反映,系捺印形成。指印按压力中等,色料较均匀,乳突线纹线基本清晰可辨,未反映三角结构形态,部分乳突花纹细节特征反映较为明显,特征点数量较充足,具备检验条件。 YB系原件,为“祝某”捺印的双手十指平面捺印样本。YB捺印油墨较均匀,乳突花纹纹线较为清晰,结构较完整,花纹细节特征反映较明显,具备比对条件。 (二)比对检验 将JC1红色指印分别与YB十指指印逐一进行比对发现:在JC1指印找出13处较为明显、稳定的细节特征,与供比对YB右手食指指印在细节特征位置、数量、形态上均相符合(见指印特征比对表一)。 将JC2红色指印分别与YB十指指印逐一进行比对发现:在JC1指印找出12处较为明显、稳定的细节特征,与供比对YB右手食指指印在细节特征位置、数量、形态上均相符合(见指印特征比对表二)。

【分析说明】

指纹一般性特征和细节特征总和的符合是认定指纹的根本依据,一定数量的细节特征的符合点总和是构成认定结论的充分条件。 JC1指印与供比对YB右手食指指印有13处细节特征的种类及相互间的位置关系相符合,符合点数量较多,质量高,属本质性符合;差异点数量少、质量低,属非本质性差异,是由于捺印方式或其他客观原因形成。因此,以上符合点特征的总和反映JC1指印与供比对样本右手食指指印具有一致性。 JC2指印与供比对YB右手食指指印有12处细节特征的种类及相互间的位置关系相符合,符合点数量较多,质量高,属本质性符合;差异点数量少、质量低,属非本质性差异,是由于捺印方式或其他客观原因形成。因此,以上符合点特征的总和反映JC2指印与供比对样本右手食指指印具有一致性。

【鉴定意见】

1.标称日期“2014年2月26日”、编号“保A101D14005-5”的《保证合同》第5页“共有人签字:”处“祝某”签名笔迹上红色指印与供比对的样本右手食指指印是同一人按印所留; 2.标称日期“2014年4月23日”、编号“保A101D14009-5”的《保证合同》第5页“共有人签字:”处“祝某”签名笔迹上红色指印与供比对的样本右手食指指印是同一人按印所留。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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