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啜某响应社区号召,在涿州某小区担任社区防疫志愿者,主要负责社区人员出入检查及防疫劝导工作。疫情期间,李某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未佩戴口罩,啜某依规对其进行劝导,李某因此对啜某心存不满。2020年3月2日晚上,啜某在小区散步时偶遇李某,李某无故对啜某进行殴打,导致啜某受伤,经涿州市医院门诊检查,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头面部、腰腹部)口腔黏膜挫伤,建议休息一周,不适随诊。啜某3月7日发热入院,3月8日转入神经外科进一步治疗头外伤,因情绪低落,睡眠障碍,就诊心理科门诊,诊断为应激性障碍,焦虑抑郁症。入院治疗17日后出院,院后续行高压氧仓治疗。 因李某拒绝承担啜某的医疗费用及损失,再加上啜某在事故发生时为未成年人,且此次事件为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恶性人身伤害事件,故啜某向河北省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审核通过了啜某的援助申请,并指派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林丽丽担任其援助律师,为其向李某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收到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书后,林丽丽律师约啜某到律所沟通案情经过并查看相关证据,并为啜某计算出医疗费交通费、眼镜等财产损失等赔偿费。因为啜某在事故发生时为未成年人,正在医学院校就读口腔医学专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参加防疫志愿者工作,该行为本应受到社会的认同及颂扬,但李某打人时还让朋友拍摄视频上传到社区小团体群内进行宣扬导致不明真相的公众对啜某等防疫志愿者做出不良评价,李某事后更拒绝道歉,李某的同社区朋友在事发后还时常对啜某进行嘲讽,导致啜某每每回想此事仍感到恐惧、抑郁,甚至有自杀倾向,此次事件给啜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李某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林律师为啜某代写了民事起诉状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独立诉求并整理证据提交到法院。 庭审中,李某父母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以啜某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主张鼻炎和抑郁症的治疗用药与此次冲突没有因果关系,并认为啜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但因为被告并没有就自己的主张提供有效证据,故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被告的主张。 庭审结束后,林律师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书写了《民事代理词》提交法院,2020年11月9日,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459.93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点评】
该案属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与其他一般侵权类纠纷有着相同举证责任,如:1、侵权人的侵权行为;2、侵权人主观存在过错;3、对被侵权人因此产生了损害结果;3、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该案较一般类的侵权纠纷又有其特殊性在于,啜某在被鉴定为轻微伤的同时,精神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导致应激性障碍,焦虑抑郁症。民事审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单就以上事实难以使法官支持原告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构成伤残的人身损害案件极少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民事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啜某负有证明精神障碍与被告将其打伤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大小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