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申请人王某某因不服一、二审法院关于其与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平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平凉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待该申请人的过程中,经询问发现,该申请人作为交通肇事方,认为自己承担的责任比例过重,要求法院减轻其责任比例,判决其他被申请人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平凉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该案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决定对该申请人不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出具《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告知了其理由。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只是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援助,对肇事方是否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没有相应规定。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2.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3.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