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4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8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8年2月11日,云岩区司法局收到贵阳市人民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的生效判决文书,经查法律文书齐全。司法局通知陈某按时到云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2018年2月12日,陈某到云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登记。云岩区司法局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进行身份核实、校验法律文书、信息管理等社区服刑人员登记,纳入社区矫正。 (二)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陈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强化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服刑意识,云岩区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一是宣告法律文书,要求陈某明确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二是告知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要求其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三是告知陈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可能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要求陈某积极主动改造,避免违法违规,以顺利完成矫正期;四是告知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等权利。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陈某的居住情况,由云岩区司法局某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建立了由司法所负责人、工作人员、陈某担保人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司法所主要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对其存在的法律观念不强、法律观念淡薄、纪律意识不足等问题,社区矫正小组通过制定矫正方案,通过入户走访,教育谈话等方式对其实施管理监督、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 (二)入矫中期,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基本能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和管理,整体表现较为稳定,能够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日常学习和社区服务,按时向片区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思想,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 (三)矫正末期,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出现思想松懈,行动懒散的现象,2018年5月7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学习,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未按时报到参加集中学习,又未提前请假,无正当理由缺席。因此,司法所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并报云岩区社区矫正中心,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云岩区司法局经研究,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实施四个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虽然矫正后期,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因思想松懈,出现了懈怠行为,但后经司法所的及时给予处理,加强耐心教育,陈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加强了法律法规学习,增强了纪律意识。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2018年6月11日,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矫正期满。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实际表现情况,经期满鉴定,认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基本能完成司法所规定的各项条例条规,建议云岩区司法局按期解除其社区矫正。 (二)2018年6月11日,云岩区司法局制作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陈某进行宣告,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并向其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 (三)2018年6月11日,云岩区司法局按规定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抄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和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分)局,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四)根据安置帮教管理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接收入矫,建立社区矫正小组,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职责。向陈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使其正确认识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在矫正期间,加强监督教育,对陈某矫正后期因思想松懈,心存侥幸而违反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及时给予警告处罚,有利于增强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回归社会以后遵纪守法,经过矫正,促使陈某顺利回归社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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