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徐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徐某,男,汉族,1990生,宁夏平罗县人,初中文化。2011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裁定减刑释放。2015年4月24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个人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7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个人成长史 1.受教育情况:徐某1996年至2002年上小学,2002年至2005年上初中。因个人学习成绩差、不愿意上学于2005年离家出走。 2.家庭情况:徐某出生在农村,父亲、母亲均是农民。父亲常年在外包工,母亲务农之余经营农村小商店,家庭比较殷实。徐某家人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母亲从小就比较溺爱和娇惯徐某;父亲常年在外包工疏于对徐某的管教,教育上也常常采取“暴力”教育的方式,姐姐也因徐某是家里的唯一男丁而比较牵就。 3.成长过程:由于母亲对徐某的溺爱和父亲的“暴力”教育方式及姐姐的牵就导致徐某很小就产生了强烈的叛逆心理,再加之上学期间学习成绩不好,上中学期间就伙同另一位学习不好的同学离家出走乌海,后被家人接回,从此便辍学在家。在家期间因接受不了父亲的管教和约束,与父亲常常发生争执,甚至发生肢体冲突。 2005年徐某在父母未知的情况下偷拿家中现金一万多元,伙同平罗县一未成年女子(辍学、无业)离家出走上海。二人在上海将徐某偷拿家中的一万多元挥霍(部分被骗)完后,因生活窘迫而导致与同去上海的女子分开。由于徐某生活没有来源,随即结识了上海当地的一帮“小混混”,开始盗窃,误入歧途。徐某自述当时因盗窃电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拘留,后徐某家人(舅舅)得知此事后去上海将徐某接回。 徐某被家人接回平罗县后父母对其严加管教,曾为徐某找过几份工作,但都因为徐某好逸恶劳的恶习而终止,从而徐某就开始在平罗、银川、大武口、惠农、乌海等地流窜,逐渐的结识了社会上一些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的人。从最开始的吃吃喝喝,打打闹闹逐渐的成为这些违法人员中的一名“马仔”、“鸡头”。2011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徐某因好逸恶劳、无一技之长,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花钱又大手大脚,家人给他的生活费往往也是入不敷出。随之徐某便在社会上结识了梁某(女)等人,开始组织强迫卖淫。2015年4月徐某因强迫卖淫罪被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犯罪原因分析 1.成长中家庭教育的缺失和家庭暴力。由于徐某父亲经常在外包工,母亲又过分溺爱,从而导致徐某疏于教育,加之徐某父亲教育手段多采取暴力方式,导致徐某从小就产生一种反叛和报复心理。 2.早恋、缺乏对两性关系的正确认识。2005年徐某就伙同未成年女子离家出走至上海,在上海后又因生活所迫及双方对“恋爱”认识上的偏差而“分手”。从而导致徐某对同龄女性产生一种仇视、报复心理。 3.社会关系较为复杂。徐某从初中辍学回家以后便无所事事,离家出走上海期间又结识了一帮“小混混”。在被家人接回后又无所事事,在社会上结交了一帮不三不四的“朋友”,长期伙吃伙喝从而逐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法律意识淡薄。徐某离家出走在上海第一次犯罪,属于未成年犯罪,对自身的犯罪没有一个清醒认识。回家后又第二次犯罪,服刑期满后不久又再次犯罪说明徐某法律意识淡薄,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无知。 现实改造表现 1.徐某于2015年分流至石嘴山监狱七监区服刑,自分流至七监区以来改造消极,常与警官发生抵触言行,有仇警心理,且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发呆,人际关系较差。2017年3月不服从现场警察管理而被警醒教育十天。2017年4月因自伤自残和破坏生产工具,在犯群中造成极其恶略影响而被禁闭十五天、严管教育三个月。严管三个月结束后调至十监区服刑,在十监区服刑期间仍然态度消极,不愿意参加劳动改造,2017年11月因破坏生产工具和生产设备被禁闭和严管教育。 2.2018年严管教育结束后调至十五监区服刑,在十五监区服刑期间通过监区会见监听复听及心理测试发现该犯思想偏激,性格偏执,暴力倾向严重,有仇警心理。2018年1月徐某在宁夏宁安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做汉密顿测试,测量结果为焦虑和严重抑郁。结合该犯测试情况和通过监区两周的重点观察和研判分析,针对徐某制定专门的管控措施和教育转化方案。 管控教育 1.管控措施:对徐某指定就寝铺位;限制徐某活动范围和交往人群;指定两名事物犯对其进行包夹;严格落实罪犯互监制度;随时掌握该犯的思想动向及行为活动。 2.日常教育措施:一是加强对徐某的法制教育,从懂法、知法、守法对其进行认罪悔罪教育,每周通过普法或刑法讲解,让其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威慑作用,使徐某真正做到认罪悔罪。二是进行政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开展经常性谈话教育,抓牢徐某行为养成和监规纪律考核,从根本上提高该犯的行为养成。三是坚持管控教育和人文关怀向结合,为徐某合理安排劳动岗位,通过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督促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3.心理咨询和疏导 针对徐某所存在的焦虑、抑郁、自卑、激越等心理问题及时进行心理测试和疏导。监区通过监狱心理矫治中心安排有多年心理咨询经验的心理咨询师对徐某进行多次心理咨询、心理宣泄和疏导谈话。监区定期对徐某进行心理测试、心理矫治和阶段性评估工作。对该犯存在的反复性心理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个性化教育和专门的心理疏导,建立长期的心理咨询档案和评估机制,阶段性进行教育管理效果的评估,适时调整对其教育管理策略。 4.亲情感化教育 (1)开展亲情帮。徐某调入至十五监区后改造情绪一直不高,还存在一定的仇警心理。监区于2018年母亲节当日邀请父母到监狱进行面对面的亲情帮教。监区利用亲情帮教对我监狱当前监管改造形势进行详细讲解,对罪犯现实改造表现进行全面告知。通过此次亲情帮教徐某的仇警心理减弱,同时对父亲的偏见也渐渐解开。 (2)开展“大走访”活动。2018年8月徐某改造表现又一度反弹,通过监区的监听复听和谈话教育了解到徐某家庭发生变故(徐某姐姐离婚、母亲因为姐姐离婚而病情加重)家属通过会见得知徐某被两次次禁闭、严管教育,对徐某受到的处罚存在一定误解。针对徐某此类情况监区紧急召开会议,通过研判分析决定对徐某进行家庭走访。为保证走访工作取得实效,监区为徐某录制改造视频和亲人寄语视频,通过监区警察对改造形势政策的讲解和视频观看,家属明确表示谅解并愿意配合和支持监狱的工作。走访结束时,监区根据家属意愿为徐某录制亲属改造寄语,家属希望徐某能够听从监狱警察的管教,服从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家。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监区对徐某进行严格的管控包夹措施和耳目监督机制,彻底堵死徐某在监管改造中的“空子”和漏洞;通过持续性的强化教育,使徐某从内心深处对法律产生敬畏,使其真正的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通过及时对徐某存在的心理问题(焦虑、抑郁、自卑、激越)进行沙盘分析、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和心理宣泄,全方位一体化的对徐某存在的心理危机进行有效干预;对徐某开展谈心谈话教育和亲情感化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母亲节亲情帮教的作用,积极联合职能科室开展“大走访”活动,彻底消除徐某内心深处的焦虑和不安,彻底解开家属对监狱改造工作的误解。 监区深入开展落实“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管理教育模式,很大程度上对罪犯与家属存在的误解进行有效化解,对可能存在的矛盾问题和矛盾隐患做到了及时发现和化解。通过这种双管齐下的模式,大大提升了监区教育改造工作水平,践行了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为智慧监狱、全国最安全监狱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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