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日前,本市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向余姚市公证处申办公证,称该村的一位陈老先生亡故,其父母早年亡故,无配偶无子女,也没有亲兄弟姐妹,而且这位陈老先生的生前照顾、百年后事都是由该村出力出钱处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清理陈老先生遗物时发现他遗留有存款贰拾余万元,遂向余姚市公证处提出取得死者财产的公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陈老先生生前是农民,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掌握的或所说的关于陈老先生家庭成员情况属实,那么陈老先生所遗留的贰拾余万元的遗产就应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余姚市公证处受理了该申请,并在第一时间来到村里实地调查陈老先生的继承人的情况。经了解陈老先生的确是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早亡,也没有农村所说的亲兄弟姐妹——同父的兄弟姐妹,但是陈老先生还有同母异父的姐妹,而且与陈老先生在世时也没有来往,按农村的说法陈老先生与她不是亲兄弟姐妹。公证员掌握了情况后向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反馈,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了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陈老先生亡故,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是还有个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她也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另外基于陈老先生的生前照顾、百年后事都是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志负责,基于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教育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陈老先生的同母异父的姐妹商议,存款由该姐妹继承,再由该同母异父的姐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办理陈老先生后事的所有费用。 本案中通过公证员的调查核实,通过依法依理地调解,真正彰显了公证的作用。第一,公证处、公证员通过专业地详尽地调查发现了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显示了公证的客观公正与专业,让被遗漏的当事人感到法律的温暖。第二,公证通过调解手段的运用,使双方当事人的诉求都依法依理得到满足,没有僵化,展现了公证良好地司法服务形象。第三,根据案情变化,公证员不断调整办证的方式方法,用事实说话,深入沟通,体现了专业的素质。第四,公证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议,像陈老先生生前与村关系非常好,生前照顾、百年后事由村负责的情况,双方可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或根据陈老先生的意愿订立遗嘱,以免事后纠纷。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余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徐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继承人:陈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徐某某于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向本处提出申请,要求办理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二、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三、 银行存款证明。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申请人向本处陈述的事实均真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某某于二○一八年七月二十日在余姚市死亡。 二、申请人徐某某向本处申请办理下列财产的继承权公证:陈某某生前遗留有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账号XX,户名陈某某,账户余额人民币XX;账号XX,户名陈某某,账户余额人民币XX。上述财产系被继承人陈某某的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陈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陈某某的遗产。 三、据申请人徐某某称,被继承人陈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陈某某生前未婚,且无子女;陈某某的父母均先于陈某某死亡;陈某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陈某某死亡;徐某某系陈某某的姐姐。 五、现徐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陈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陈某某的父母均先于陈某某死亡,陈某某生前未婚,且无子女,陈某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陈某某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陈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徐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