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阿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阿某某,男,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国籍,大学文化,自述家庭住址为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以(2015)朝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7000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2015年3月24日送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北京市第二监狱二监区于2017年12月6日召开监区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对罪犯阿某某拟提请减刑、假释的考核情况进行评议。二监区警察集体评议认为,鉴于罪犯阿某某服刑以来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并且于2016年12月8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缴纳全部罚金人民币7000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案款收据),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此提议对罪犯阿某某提请减刑不超过九个月。 二监区在会后将罪犯阿某某的减刑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对罪犯阿某某所获奖励情况、起始时间、减刑间隔、减刑幅度、一贯表现进行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适用条款和减刑幅度准确,同意监区对罪犯阿某某建议不超过九个月的减刑意见,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7年12月27日监狱召开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对罪犯阿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评审,通过了对罪犯阿某某的建议减刑意见,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未提出不同意见。2018年1月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阿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法发(2016)23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通过了对罪犯阿某某的建议减刑九个月的意见。2018年1月11日监狱将罪犯阿某某的减刑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呈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阿某某减刑案件做出减刑裁定书,对罪犯阿某某裁定减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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