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与越南广宁省芒街市隔河相望,两国民间交流频繁,特别是跨国婚姻很多。申请人李某于1989年6月15日起与越南籍妇女PHAM THI XXX (中文名:范某,下同并使用中文)共同生活至今,并育有一双儿女。因范某入境我国时,没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故申请人李某与其一直未能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近年来,中越两国政府就历史遗留的跨国婚姻问题达成备忘录,越方驻我国境内的大使馆、总领事馆给予在中国境内的越南籍妇女办理护照及未婚声明,之后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越南籍妇女居留权、购买医疗保险等相关人身、财产保险提供了便利。越南驻南宁总领事馆于2018年1月29日给范某签发了越南护照,范某于当日在越南驻南宁总领事馆办理了《未婚声明书》,申请人李某和范某于2018年2月6日向当地婚姻登记处申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申请人李某为子女办理入户手续时,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在申请人李某的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误登记为“已婚”,致使李某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改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状况,由“已婚”变更为“未婚”,被告知要到公证处办理未婚声明书公证,才能办理更改婚姻状况的相关手续,于是申请人李某向我处申请办理声明公证。 我处依法受理了当事人李某的申请后,依据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李某询问了其与越南籍妇女同居的相关情况,当地居民委员会也给申请人李某出具了同居及未婚的证明。核实相关情况后,申请人李某在本处发表了声明,本处为当事人李某出具了公证书。李某在办理了更改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后,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
【公证书格式】
声明书 声明人:李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址: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北XX路XX号。 声明内容: 我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五日起与越南籍妇女PHAM THI XXX (中文名:范某)共同生活至今,在共同生活期间PHAM THI XXX (中文名:范某)于一九XX年XX 月XX日生下儿子李某一(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于一九XX年XX月十日生下女儿李某二(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我至今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而我的居民户口簿上所登记我的婚姻状况为“已婚”,与我的真实婚姻状况不符,致使我不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为此我在此郑重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至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止本人未曾登记结婚。 我保证上述声明内容完全属实,对声明的法律后果我已知悉,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公证书 (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址:广西东兴市东兴镇XX路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李某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