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蛟河市某村村民王某与黄某是邻居,王某称自己的2亩承包地自2008年起和邻居黄某交换耕种了10年,现欲换回自己耕种,但黄某以承包地小调整时,村委会将这2亩承包地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为由,不肯交换回耕地。并且2008年至2018年的粮食直补金被黄某领用,虽然多次交涉,但黄某不愿退还。 在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王某来到乡人民调解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这一纠纷后,调解员分别走访村干部等知情人士,了解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经了解,2008年王某主动找黄某建议交换耕地耕种,王某用位于黄某家房前的2亩承包地与黄某家河西的3亩小片荒交换耕种。2018年王某欲换回耕地,黄某拒绝,引起矛盾纠纷。 王某表示自己现在要去交换回耕地的原因,一是2018年黄某重新夹杖子时,王某发现黄某新夹的杖子往外占了半米,占了两家交换的耕承包地;二是村里承包地小调整时,黄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承包地登记在自己名下。故王某要求:1.黄某把2亩承包地重新登记到自己名下;2.把耕地交换回来,各自耕种自家耕地;3.把杖子挪回去,按老杖子根夹好;4.黄某返还每年领取的粮食直补金。 黄某听完王某的要求后,强烈表示反对。黄某认为,当初交换耕地是为了两家耕种方便,且自己从未计较3亩耕地换王某2亩耕地。现王某要求自己换回耕地,挪动杖子,并且返还粮食直补金,自己不可能同意。 调解员首先通过背靠背对黄某进行教育劝导,告知黄某,口说无凭,凡事要依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黄某与前任村干部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王某的承包地登记在自己名下,侵犯了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过调解员依法据理和耐心劝解,黄某不再坚持王某的承包地是自己的,但坚持粮食直补金不予退还。对此,调解员单独对王某做思想工作,根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明确规定,谁种田谁受益,无论是国家政策规定,还是从情理的角度,黄某都应该享受粮食直补金政策。现在黄某同意交换回土地,王某也要遵从法理,做出积极的姿态,适当让步。 经调解员耐心地劝解,王某同意放弃之前执意索要粮食直补金的主张,并且不再要求挪动杖子,但是要求在杖子边用钩机钩一条排水沟。
【调解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交换回耕地; 2.王某不再向黄某追要2008年至2018年2亩承包地粮食直补金; 3.秋收后,王某在黄某家杖子边用钩机钩一条排水沟。
【案例点评】
该纠纷是一起承包地换耕引发的土地矛盾纠纷。纠纷的关键点在于交还耕地和土地收益的分配,调解员首先通过走访,对纠纷的前因后果进行了详细了解,为顺利开展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其次,以法律为依据,指出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法可据,黄某与村委会的行为于法无据,使黄某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与法相悖。之后,兼顾黄某的利益,劝说王某放弃对粮食直补金的讨要,使王某明白国家粮食补贴是对耕种户进行补贴,不是对承包地户进行补贴,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提升了认识,消除了争议。本案调解员从法理、情理,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予以调解,最终使得双方互谅互让,有效化解了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