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宁夏某林牧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死者陈某,男,51岁,2018年3月24日在宁夏某林牧公司工地干活,不慎从板车上坠落,受伤后立马送往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医院进行抢救。当日下午医院告知陈某的妻子王某,陈某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妻子王某情绪十分激动,要求宁夏某林牧公司赔偿100多万元赔偿金,某林牧公司认为赔偿金额太高,双方因陈某死亡赔偿金数额发生激烈争执,矛盾纠纷愈演愈烈。且死者妻子王某情绪十分不稳定,甚至扬言要跳楼。3月25日,负责接报警处置的民警及时联系银川市西夏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协同化解,为防止纠纷进一步扩大,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调委会立即对该起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立即对该起纠纷展开调查,掌握事件发生经过和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原因,得知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某林牧公司认为死者妻子王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没有依据,死者妻子王某因此对林牧公司的态度十分不认可,认为其在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情绪更为激动。现场争执不下,工作人员及时暂停调解,对陈某家属进行耐心的安抚和劝解。 3月26日,情绪激动的死者妻子王某仍旧保持拒绝退让的态度,经调解还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3月27日,调解员一边耐心倾听家属们的诉求、劝导,认真分析该案的案情,一边向死者妻子王某及其亲属介绍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帮助他们认识到对这起事故所提出的高额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通过分析案情和查找法律依据,调解员告诉死者妻子王某,要以事实为依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条款的规定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所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金共计100万元的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并且不是开口要多少就能解决问题,更不能以聚众闹事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出现打砸某林牧公司的情况,肯定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那就后悔莫及了。通过调解委员会苦口婆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以及摆事实讲道理,帮助测算合理的赔偿数额,对比类似案例展开反复调解,直到晚上七点半,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调解结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双方达成共识,签订赔偿协议: 1.宁夏某林牧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妻子王某,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金550000元 2.2018年3月28日先行支付10万元,剩余部分于6月30日前全部付清,并且约定违约责任,如林牧公司于6月30前不能全部付清剩余赔偿金额,则每天向死者妻子王某支付赔偿550元。 3.双方申请了司法确认,以确保此协议的具有强制执行力。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死亡赔偿纠纷,死者妻子王某情绪激动,双方因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极易引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本案中死者陈某虽属于自己不小心从高空坠亡,但宁夏某林牧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同时保护措施也未做到位,陈某虽为意外死亡,但林牧公司仍旧有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等规定,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金共计应为550000元。同时某林牧公司提出分期付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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