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申请人姜某某与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姜某某购买该房地产公司所建房屋,并且已按约定交付全部购房款和相关税费。该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钥匙交给姜某某,姜某某入住该房屋至今,但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协助姜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 2022年,姜某某向永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经审查,永吉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此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不予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姜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其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法律援助法》规定,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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