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三车碰撞形态、行驶速度及两货车制动性能进行痕迹物证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4日,在XX市XX路XX石化西侧,小型轿车(冀XXX2)、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发生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1、鉴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41-201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GA/T 50-2019)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 33195-2016) 《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 1133-2014)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SF/T 0072-2020)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 2、鉴定工具 数码相机(所内编号XX)、摄像机(所内编号XX)、10米钢卷尺(所内编号XX、XX)、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所内编号XX)、台式计算机等。 3、对小型轿车(冀XXX2)进行检验: 品牌型号:“雪佛兰牌” ;车身颜色:蓝色。 车辆识别代号:LXXXXXX1。 经检验,该车前保险杠损坏、左前大灯灯罩损坏、左前翼子板缺失;前风挡玻璃破损;左前轮损坏,轮辋碎裂;前机器盖左侧有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0.61m-0.70m;左侧A柱有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0.91m-1.10m;左前门损坏变形,外门板脱落;左侧B柱有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1.00m-1.14m;左后门前部损坏变形。 经检验,该车车顶向左侧变形,车辆右侧由右前门前边缘至后翼子板凹陷变形,并附着绿色油漆状物。 4、对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进行检验: 品牌型号:“福田牌” ;车身颜色:红色。 车辆识别代号:LXXXXXX2。 经检验,该车左前轮胎冠处有刮擦痕迹,左前轮辋印压有“块状”花纹痕迹;车厢左侧前边缘有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0.90m-1.05m;该车左侧尿素罐外侧有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0.50m-0.80m;该车油箱外侧有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0.45m-0.62m;该车左后轮挡泥板变形,有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0.80m-0.97m;该车车厢左侧下边缘有连续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0.95m-1.00m;该车左侧防撞护栏脱落。 对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制动性能进行检验: 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制动管路正常,气压罐压力符合标准。 路试结果如下: 测试日期 2021/12/1 制动距离 10.1m 制动协调时间 0.290s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5.97m/s2 装载情况 空载 有无超出试车道 无 5、对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进行检验: 品牌型号:“福田牌” ;车身颜色:绿色。 车辆识别代号:LXXXXX2。 经检验,该车前风挡玻璃破损,前进气格栅罩损坏,部分脱落;前保险杠右侧损坏,向后位移,表面有刮擦痕迹,表面绿色车漆部分缺失,距地0.60m-0.90m;前号牌右侧损坏,距地0.76m-0.80m;右前大灯灯罩破损,灯罩上部车体有碰擦痕迹,表面绿色车漆部分缺失,距地1.20m-1.30m;该车前保险杠左侧有碰擦痕迹,表面绿色车漆部分缺失,距地0.55m-0.82m;该车左前大灯灯罩上部车体有碰擦痕迹,距地1.27m-1.56m。 对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制动性能进行检验: 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制动管路正常,气压罐压力符合标准。 路试结果如下: 测试日期 2021/12/1 制动距离 12.0m 制动协调时间 0.350s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5.83m/s2 装载情况 空载 有无超出试车道 无 6、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勘验: 事故发生地位于XX市XX路,混凝土、沥青混合铺设,东西走向,道路施划分道线。事发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头东尾西停于现场路面;小型轿车(冀XXX2)头南偏西尾北偏东停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以东路面;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头东偏南尾西偏北停于小型轿车(冀XXX2)西侧路面,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前部与小型轿车(冀XXX2)右侧接触;现场路面留有小型轿车(冀XXX2)零件散落物及轮胎侧滑印、挫划印。 7、对鉴定材料8(现场监控录像)进行检验: 文件名称:VXXX0; 文件格式:mp4; 文件大小:307MB; 帧率:经校准,帧率为30帧/秒; SHA-1哈希值:DXXXXXXXXXXXXXX7。 鉴定材料8画面记录时间2分8秒,共3892帧,清晰连续;画面左上角有数字显示时间“2021年9月24日 星期五 06:XX:XX”;该监控拍摄探头位于现场道路南侧加油站,拍摄方向由东南向西北,画面记录事故发生过程。 经逐帧检验,画面显示时间“06:40:27”,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由画面左侧(由西向东)进入可视范围(附图);画面显示时间“06:40:28”,小型轿车(冀XXX2)由画面右侧(由东向西)进入可视范围;画面显示时间“06:40:29”,小型轿车(冀XXX2)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交汇;画面显示时间“06:40:30”,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由画面左侧(由西向东)进入可视范围画面显示时间“06:40:31”,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前部与小型轿车(冀XXX2)右侧碰撞。

【分析说明】

1、碰撞形态分析: 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左前轮辋印压的“块状”花纹痕迹,其花纹形态、数据与小型轿车(冀XXX2)轮胎胎肩花纹基本相同,误差可以合理解释,属于同种花纹;小型轿车(冀XXX2)左侧损坏痕迹,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左侧损坏痕迹在形态、高度、成痕方向等可形成对应关系,可以认定两者互为造痕体与承痕体,可以认定小型轿车(冀XXX2)左侧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左侧接触。 小型轿车(冀XXX2)右侧损坏痕迹与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前部损坏痕迹在形态、高度、成痕方向、微量物质交换等可形成对应关系,可以认定两者互为造痕体与承痕体,可以认定小型轿车(冀XXX2)右侧与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前部接触。 结合鉴定材料8,事发时小型轿车(冀XXX2)由东向西行驶,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由西向东行驶,小型轿车(冀XXX2)左侧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左侧接触;两车接触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沿其行驶方向(由西向东)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停止;小型轿车(冀XXX2)逆时针旋转并向西偏南方向运动,车辆右侧与由西向东方向行驶的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前部碰撞,碰撞后两车一起向东偏南方向运动直至停止于现场图终止位置。 2、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的制动性能: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相关规定: 7.10.2.2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表4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试验通道宽度m 三轮汽车 20 ≧3.8 2.5 乘用车 50 ≧6.2 ≧5.9 2.5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低速货车 30 ≧5.6 ≧5.2 2.5 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50 ≧5.8 ≧5.4 2.5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除外) 30 ≧5.0 ≧4.5 3.0 其他汽车、乘用车列车 30 ≧5.4 ≧5.0 3.0 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路试检验结果中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为5.97m/s2,满足7.10.2.2表4中关于其他汽车的要求,根据7.10.2.4可判定该车行车制动性能合格。 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路试检验结果中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为5.83m/s2,满足7.10.2.2表4中关于其他汽车的要求,根据7.10.2.4可判定该车行车制动性能合格。 3、事发时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小型轿车(冀XXX2)及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的行驶速度计算分析: (1)鉴定材料8画面显示时间“06:40:28”第1帧,设定过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右前边缘垂线为虚拟参照线1,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右前边缘为车辆特征点1,右后边缘为车辆特征点2,“06:40:28”第1帧时车辆特征点1到达虚拟参照线1,“06:40:28”第12帧,车辆特征点2到达虚拟参照线1(附图),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特征点1至特征点2通过参照线1所用的帧数为11帧,综合考虑视觉和测量误差的影响,综合误差取值±0.3帧。即所用的时间t1为: 10.7/30s

【鉴定意见】

1、碰撞形态为:事发时小型轿车(冀XXX2)由东向西行驶,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由西向东行驶,小型轿车(冀XXX2)左侧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左侧接触;两车接触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沿其行驶方向(由西向东)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停止;小型轿车(冀XXX2)逆时针旋转并向西偏南方向运动,车辆右侧与由西向东方向行驶的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前部碰撞,碰撞后两车一起向东偏南方向运动直至停止。 2、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的制动性能合格。 3、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右侧前边缘至右侧后边缘通过参照线1时的行驶速度高于57.3千米/小时,低于60.6千米/小时;小型轿车(冀XXX2)左侧前边缘至左侧后边缘通过参照线2时的行驶速度高于75.2千米/小时,低于77.8千米/小时;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车厢右侧前边缘至右侧后边缘通过参照线3时的行驶速度高于47.9千米/小时,低于49.9千米/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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