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男,1988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2018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2018年2月12日,赵某到博爱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赵某父母都是农民,且年事已高。一个哥哥,一个姐姐都已成婚。赵某至今未婚,没有正当职业,以打零工为业,且经常失业,挣钱不多,其家庭并不宽裕。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由于家中贫困,入矫初期,赵某多次向工作人员表达,希望外出务工贴补家用。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给赵某讲解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告知赵某在社区服刑期间不允许外出,只能在特定区域打工;另一方面积极帮助赵某寻求生活出路。在走访中,工作人员了解到,赵某上过高中,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还曾经干过维修方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司法所工作人员便根据赵某的这一特长,积极向本地一个管道施工队推荐赵某。该施工队了解了赵某的情况后,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赵某,并给出合理的工资待遇。当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这一消息告诉赵某时,赵某非常感动,当场表示一定会任劳任怨,踏实工作,不辜负工作人员的期望。其家人也表示,一定会认真监督,帮助其顺利度过考验期。 (二)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为了更好的对赵某进行教育矫正,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赵某家人及其所在村委支部书记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且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1、进行情绪疏导 因家庭困难,加之不能外出务工等原因,入矫后,赵某情绪低落,十分自卑,不愿与人交往,整天待在家里,唉声叹气,自我封闭。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与其进行个别谈话,鼓励其恢复自信,反思过去,珍惜生活。而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他家中走访,做他家人的思想工作,让他们在这个非常时期多关心和体贴赵某。通过多次与他家人沟通,其家人也逐渐接受了现实,不再一味对其抱怨,开始真正关心体贴和鼓励赵某。家人的关爱使赵某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坚定了他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决心。 2、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在日常的教育学习中,工作人员通过组织赵某学习法律法规,让他认识到,由于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和对金钱的贪婪,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触犯了国家法律,最终落得被判处刑罚的下场,进一步增强其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通过学习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使其懂得在社区接受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严格按照外出管理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悔过自新的机会;通过学习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被警告以及收监的案例,使其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同时,工作人员还定期与村委干部、赵某家人多次谈话交流,了解他的生产生活、思想变化情况。村委干部、赵某家人也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引导其走正路。 3、积极联系,帮助其解决婚姻大事 赵某今年31岁,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都已是大龄青年。为了帮助赵某重燃生活信心,工作人员发动几名调解员为赵某介绍对象,安排其相亲,帮助赵某解决婚姻大事,安心生活。 目前赵某心理稳定,心态平和,能够较好的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在社会认知上有了很大的改变。用赵某自己的话说,他以前曾经跌倒过,但是今后要自己管理好自己,要为自己负责。 (三)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考虑到其敏感的性格,通过赵某所在地基层组织、亲属关怀等多种渠道沟通联系,注意维护其自尊,积极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的心态,努力为回报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赵某目前工作稳定,收入稳定,家庭经济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在帮扶中,工作人员和赵某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赵某对工作人员也比较信任,能主动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集中学习。赵某家人和村委会主任等小组成员在日常矫正中能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主动向司法所报告其日常表现,对赵某的转化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将工作重点放在帮扶上,通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使其思想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变被动改造为主动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为顺利度过矫正期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