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2日,华某 (男,47岁)在某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旁桌顾客王某发生争执,华某受伤。警察赶到现场,经过调查及现场取证,查明此纠纷系华某先动手打人引发。而华某认为自己在争执中受伤,系受害者,对方应予以赔偿。 2017年11月15日,华某向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通过诉讼向王某索赔各项损失50余万元。经审查,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华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王某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华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