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9日,重庆市南川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到村民田某的来信,信中称:2017年年初,某路施工期间,某施工队因需要占用自家的土地,在施工前划定占用位置并经测量确定为1.14亩,当时双方是达成协议的。因自己长期在外工作,对施工的进度也没有关心,只是在12月初,偶然才从同乡口中得知施工队擅自将泥土沙石倒入了原定1.14亩以外的自家土地中,却没有事前告知田某。田某立即和施工队取得联系,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施工队当时也同意了,但时隔一天之后,田某却发现施工队仍然在继续往其家土地中倾倒泥土,遂愤怒地再次找到施工队,质问该事件发生原由并要求予以赔偿。当时施工队和村委干部提出可以协商给予补偿,但最后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未能达成协议。现在向镇调委会提出申请,请求对此纠纷依法予以处理。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收到调解请求后,立即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对此纠纷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 调解员随即前往纠纷发生地实地勘查,并分别与当事人田某和施工方负责人魏某某进行沟通交流,听取双方对纠纷发生缘由和解决方案的各自态度,再召集村委会干部和附近村民进一步了解事件经过,并一一做好记录。经查:某路修建施工方因施工需要与当地村民田某达成协议,占用田某的1.14亩土地堆放泥土,并已按统一占地补偿标准给予了田某现金补偿。但后期施工方未经当事人田某同意,继续堆占了田某土地3.76亩,合计占用4.9亩,现当事双方均愿意再次协商解决纠纷。 12月21日,在调解员主持下,事发地村社干部和当事人田某、施工队魏某某准时参加了调解。调解员宣读了调解纪律及各自权利义务,然后引导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观点和诉求进行“面对面”陈述。魏某某对于前期未经田某同意而占用其土地一事作出了解释:因田某长期不在家中,施工队就找到田某的舅舅商量占用土地一事,田某的舅舅表示自己平时在家也是在帮田某照看土地和房屋,自然能作主,就答应了占地要求,于是施工队才进行了占地倾倒泥土行为。 田某对此作出反驳: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是自己的,舅舅只是帮着照看,并不能代表他本人的意志。施工队如果愿意,应该能打听到自己的联系方式,完全可以打电话先征求本人意见。现在施工队未尽告知义务,擅自与其舅舅商量后就草率施工,侵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对此必须有个说法。 调解员针对这一分歧焦点,给双方当事人详细分析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调解员随后指出:施工队和村民田某都应该在日常生产活动中遵纪守法,施工队应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护农村自然环境生态,倾倒弃土不能破坏土地耕种条件。村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更应该注重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不能为了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就放弃原则地破坏环境,所幸现在施工方倾倒的弃土对田某承包地耕种属性影响不大。 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和劝导下,施工方代表魏某某表示愿意就擅自倾倒弃土占用田某土地再补偿人民币1万元,但田某则坚持认为补偿太低,现在占地这么多,施工方至少还要补偿3万元才行。由于双方对补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始终不能降低预期,调解员决定中止调解,请双方当事人回去再思考和商量。 虽然这次双方未达成协议,但是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通过调解程序解决此纠纷。此后几天,考虑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多次与双方开展沟通,向双方释法明理。针对施工方代表魏某某,调解员指出:未经土地承包人同意擅自倾倒弃土是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田某的承包经营权,理应给予赔偿,其所谓经过田某舅舅同意的理由不合法也不合理。且纠纷如不积极予以理赔解决,将有可能影响到工程进度,成本也自然会增加。如果积极妥善处理了纠纷,更加有利于施工队后续工作的开展。针对田某,着重批评其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做法,努力降低其赔偿心理预期,强调其后期务必尽快恢复土地耕种性质。通过调解员努力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经过利弊权衡,赔偿预期逐渐趋于一致。 2018年1月3日,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在调解现场,调解人员针对双方争论的一些细节进行了明确,并强调了“法为上,礼为先,和为贵”的调解精神,耐心细致地引导双方各让一步,最终成功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施工队对后期擅自占用田某的3.76亩土地按照统一占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再一次性额外支付补偿金8976元给田某,共计补偿给田某18000元,并于2018年1月12日前支付到位。事后,经调解员回访,补偿款已全部支付,双方对调解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施工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法守法意识不强,在需占用田某经营管理的土地倾倒弃土前,因嫌麻烦未采取积极措施与田某取得联系,而田某的舅舅并不是土地承包人,田某也没有委托其舅舅对该土地的经营权作出处理,故施工队与田某舅舅达成的占用田某承包经营地倾倒弃土的协议是无效的,施工队的行为侵害了田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应对田某作出侵权赔偿。 同时,针对农村部分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短期利益,违规签订耕地租赁协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致使耕地种植功能消失殆尽这一现象,调解员以此案为例,向村干部及其他村民进行了普法宣传,提高了村民耕地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