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毕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毕某,男,1979年3月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某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某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该犯于2019年7月3日投入东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毕某入监以来,因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肾性贫血,自入监之日起每周一、三、五需到哈尔滨汽轮机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每次透析全过程需6小时,监狱派四名民警进行全程戒护。根据病情罪犯毕某于2020年2月13日向其所在监区提出保外就医申请,2020年2月14日,监区向刑罚执行科提出保外就医申请。2020年2月18日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前期调查小组对该犯进行前期调查,了解罪犯改造表现、疾病情况,家庭情况,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初审小组。同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成员对罪犯毕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初审,一致同意罪犯毕某进行司法鉴定。监狱于2020年3月3日带领罪犯毕某到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疾病鉴定,2020年3月11日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罪犯毕某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失代偿期),高血压病3级 很高危,肾性贫血,目前其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规定的疾病程度。 2020年3月12日,监狱委托哈尔滨市某某区司法局对罪犯毕某进行了调查评估,哈尔滨市某某区司法局于2020年3月13日出具了司矫调意(2020)1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对毕某实施社区矫正。罪犯毕某的妻子李某为其保证人,家住哈尔滨市某某区,自由职业者,年收入约人民币6.9万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人身自由,能够与该犯共同居住一地,符合保证人资格。 2020年3月13日,监狱医院监区召开鉴定小组会议,并出具会诊结论表;2020年3月13日,罪犯毕某所在监区召开监区民警评议会;2020年3月13日,罪犯毕某所在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2020年3月13日,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2020年3月13日,监狱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以上会议参加人均一致同意罪犯毕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后公示三个工作日,同时向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0年3月18日,收到检察机关意见书,同意监狱意见;2020年3月1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建议对罪犯毕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以上程序均由驻狱检察室监督。 2020年3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毕某暂予监外执行卷宗报送到黑龙江省监狱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4月3日,省局对此案件进行了研究,同意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于2020年4月3日起在监狱对罪犯毕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未接到任何举报。 2020年4月15日,监狱主管改造工作副监狱长带领刑罚执行科和监区民警共同到哈尔滨市某某区司法局为罪犯毕某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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