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朱某某,男, 1953年10月8日,初中文化,因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依兰县人民法院以(2015)依刑初字第19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2015年11月25日被送入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朱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判刑前被移交到依兰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关押在依兰县看守所,在依兰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因患食管癌被送到佳木斯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判决生效后,由延寿看守所负责监管(期间一直在佳木斯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1月,经协商延寿县公安局同意帮助协调延寿县司法局办理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社区接收监管问题,监狱于2015年11月24日派刑罚执行科两名民警到延寿县司法局当面会谈协商此事,会上达成一致,延寿县方面同意罪犯朱某某在监外执行后予以接收,并配合监狱依法开展的工作。 2015年11月25日,罪犯朱某某直接从哈尔滨市肿瘤医院转入省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12月3日,罪犯朱某某被监狱局中心医院下达病情危重报告书。12月4日,监狱向局中心医院龙江司法鉴定所委托对罪犯朱某某进行司法鉴定。12月7日,监狱到延寿县司法局委托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事进行社区评估,并同朱某某的保证人一起与司法局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延寿县司法局同意次日将以快递的形式邮寄到新建监狱。12月9日,局中心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诊断朱某某患有食管癌,脑梗后遗症,脑萎缩,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至12月11日,监狱由于迟迟没有收到延寿县司法局邮寄出的评估意见,故于当天和12月14日两次电话联系延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未果。又于12月15日,派民警到当地司法局了解事情进展情况,没有得到正面答复。 12月17日,因委托评估意见期限已经过十日,延寿县司法局依然没有任何答复,而12月16日省局中心医院对朱某某再次下达病情危重报告书,经向省监狱管理局请示,继续履行对罪犯朱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12月18日,监狱驻狱检察室审查通过;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省监狱局审批同意。下午2时,罪犯朱某某被120急救车从局中心医院送往延寿县人民医院,并在医院准备与延寿县司法局办理交接。 在交接过程中,延寿县司法局要求罪犯朱某某在延寿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必须住在由铁笼制成的关押地点进行治疗,否则不予接收,罪犯朱某某家属表示强烈反对,双方僵持,情绪激动,并与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同时在医院向住院群众宣传负面言论。为了稳定家属情绪,经向监狱长汇报,移送民警临时在延寿县人民医院成立了戒护小组进行戒护,并将罪犯朱某某转移到家属已经办理好的重症病房进行住院治疗。 新建监狱多次向省局、省厅有关部门汇报此事进展情况,得到了省局、省厅有关领导明确的支持性答复意见。省厅对哈尔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也做了明确指示,由哈尔滨市司法局负责与延寿县司法局进行沟通。

【案件办理结果】

12月19日14时,在哈尔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同志到延寿县司法局沟通协调后,延寿县司法局同意接收罪犯朱某某为社区监管对象,并于12月20日完成交接。 12月30日,罪犯朱某某因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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