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因随县吴山镇农村福利院原职工张某与吴山镇农村福利院(以下简称“福利院”)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7年5月22日,张某向随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利院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经随县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7月25日,随县人民法院判决:福利院为张某补缴1992年1月至2001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用52800元。 2017年8月3日,福利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上诉至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而随县吴山镇福利院属于单位,不属于公民,因此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