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单某某,男,1976年4月24日生,初中文化,系农民,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2007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缓期三年执行。2008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刑期二年零三个月十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判决生效后,单某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09年11月11日起先后五次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9日)。2014年12月8日,该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刑罚,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1.病情诊断 2017年5月8日,单某某的父亲以该服刑人员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史,精神状态异常,入监后病情加重为由,向监狱提请对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二监区在请示监狱后,2017年6月21日,带领该服刑人员到辽宁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外诊就医,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7年9月1日,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根据该服刑人员的病情及家属的请求,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所患病情进行病情诊断。2017年9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单某某进行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期);2.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规定。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鉴定科对单某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规定。 2.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0月20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结合单某某日常改造表现及所患疾病情况,建议对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管教二科进行审查。 监狱管教二科收到二监区呈报对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对书面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派干警对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保证人有固定收入和居住场所,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愿意承担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医疗费用,并对其进行监管,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具备保证人资格。2017年11月1日,监狱派两名干警到单莫某居住地的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征求罪犯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委托对其进行评估。2017年11月6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对单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2月7日,辽宁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罪犯单某某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定其危险性等级届于0到1级之间,即偶尔让周围人感到有精神疾病,但无攻击、打骂、毁物行为。鉴于单某某所患疾病、日常改造表现及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2月2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经评审认为,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对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7年12月28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请对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监狱管理局审批。 3.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收到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提请对单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认为单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规定。刑罚执行处对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经刑罚执行处处务会研究认为,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的提请意见,并提请省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单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之规定,2018年1月31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认为单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31日,监狱将单某某送至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