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郭某某于2006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一套房产。经郭某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焦某某、长子郭某营、女儿郭某丽协商一致后,遗产由长子郭某营继承。于是他们来到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在仔细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与申请人交谈过程中,了解到郭某某还有一子郭某献但已早于其去世。在接下来的询问中公证员又了解到郭某献在去世前已结过婚,并生有一子叫郭某奇。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郭某奇对郭某某的遗产享有法定代位继承权,可依法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通过公证员对申请人们的法律宣传,郭某营当场与自己的侄子郭某奇联系,并告知郭某奇对其祖父所遗留的财产享有法定的代位继承权,并征询其是否愿意继承的意见。最终郭某奇来我公证处做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自愿放弃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新北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郭某奇,汉,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新疆阿勒泰市北屯镇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郭XX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捺手印(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郭某奇的放弃继承权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