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6日,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社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银浪某小区内有一个名为“晟某某”的商店正在营业,该商店内有群体聚集现象,经营状态十分可疑,经民警深入调查发现,该店业主王某伟以购物返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8年1月18日,乘风分局将该店的法人王某伟及店内相关工作人员抓获。经审讯,王某伟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交待其经营的晟某某商店系大庆市晟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店之一。2018年2月28日,乘风分局将大庆市晟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王某启成功抓获。

【调查与处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7年3月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启参考沈阳“老妈乐”、重庆“富源实体”、“夕阳购”等销售模式,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某某商服注册成立了大庆市晟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而后谎称该公司与江西康某药业有合作关系,通过公司回馈百姓、购物返利、虚假宣传等方式,以发放传单、在酒店召开大型宣传会、口口相传等形式吸引社会公众不特定人群按星级入会员。会员级别分为一星至六星(会员级别越高返利越丰厚)。王某启自成立大庆市晟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总公司)之后,又陆续以直营店和加盟店两种扩张模式,拉拢他人在黑龙江省内多地注册成立26家公司(其中大庆十八家店、哈尔滨五家店、齐齐哈尔甘南1家店、查哈阳1家店、绥化1家店),王某启要求各家分公司按照他制定的宣传方式和经营模式运营,并规定让分店法人将各家分店每日吸收来的公众存款按日汇入王某启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内占为己有,截止到我局将该系统查封之日(2018年3月12日),王某启经营的总公司及该公司下属的多家分公司以同样的犯罪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高达4936.98万元,涉案投资人数多达5287人。目前,主犯王某启已被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公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正在审理中。

【法律分析】

王某启向不特定人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关键点是王某启对所吸收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主观上的故意需要通过客观的外在表现进行判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机关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概念上看二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具体到本案中,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一是吸收资金的手段。王某启为了犯罪成立空壳的大庆市晟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谎称其与江西康宝药业有合作关系,以购物高额返利的模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大量吸收资金,制造资金链可以得到保证的假象,取得被害人的认可。同时采取会员制的方式层级拉人,然后借以高利返款方式吸收会员的资金,可以说行为人采取一系列的欺骗手段,已经超出侵害扰乱金融秩序的外在表现,其行为直接侵害会员财产权的法意,使得不特定多人的财产处于高度危险中。 二是吸收资金的去向。王某启雇佣计算机专业人员建立“晟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会员管理系统”并让公司员工在该系统内录入投资的会员信息、投资金额及返利金额等信息以辅助管理公司账目,王某启还要求各家分公司按照他制定的宣传方式和经营模式运营,并规定让分店法人将各家分店每日吸收来的公众存款按日汇入王某启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内占为己有,购置房产,购买豪车,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王某启没有将吸收资金进行经营公司、投资项目,而是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自己的奢侈生活和高档消费,转移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能力。案发后,通过查封王某启等人的房产、车辆、现金及银行卡发现,大部分自己已经被王某启挥霍消费,可返还被害人的资金数额不多,可以说归还受害人的能力极低,使得其如期如约返还吸收资金成为不可能,被害人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巨大。 综上,通过王某启吸收资金的欺骗手段、所吸收资金用于消费挥霍、抽逃吸收资金、返还被害人资金能力极低等客观表现,可以判断王某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吸收资金的目的,客观上侵害了不特定多人的财产权法意,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财富的规模增大和正规金融的服务局限叠加影响,使民间融资的体量显著增加。而随着民间融资市场迅速活跃的,还有以非法集资等为代表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空间。近年来这类金融犯罪也成为国家重点整治和打击对象。对这类犯罪,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强化证据。非法集资类案件由于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取证工作易出现瑕疵和问题。因此,在公安机关取证过程中,要注重建立起完整、牢固的证据锁链,夯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基础。 二是要突出指控和证明犯罪的重点。要紧紧围绕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特别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以欺骗手段非法集资的事实梳理组合证据,运用完整的证据体系对认定犯罪的关键事实予以清晰证明。 三是要将办理案件与追赃挽损相结合。积极开展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实际损失。 四是要结合办案开展以案释法,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加强法治宣传、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以形成社会对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围剿,是解决当前民间融资乱象的重要途径。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