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史某某(化名),男,1997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谷城县。2017年3月,因犯强奸罪被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同时被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史某某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王某某及其监护人、近亲属)。2017年7月17日,史某某到湖北省谷城县司法局报到,由城关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7年7月17日,史某某到谷城县司法局报到,18日到城关司法所报告。城关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并会同村委会干部、史某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史某某宣告判决书、禁止令、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着重宣告了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强调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史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城关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北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执行标准》等文件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史某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史某某的禁止令为禁止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的类型,若其进入此类场所后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不良后果,且可能会对其矫正造成影响、诱发再次犯罪或给他人带来危险。因此在史某某缓刑考验期间,司法所以“司法e通”社区矫正监管系统手机定位功能为依托,调取实时定位信息,对史某某的行踪进行实时掌控,并定期与史某某的家人、社区干部沟通,加强调查走访,及时了解活动情况,有效实现对其禁止令禁止内容的监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史某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禁止令的执行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需要调查、取证等专门性工作,任务复杂,以司法行政机关现有的执法权限来完成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执行存在困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史某某行为的不可能达到“一对一”程度的监管,也不能确保其完全不出现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对此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克服困难,优化工作安排,联合其家人、社区干部,争取地方公安机关的支持,尽最大努力对史某某进行监管、教育。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史某某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 史某某从7月18日入矫至今,无违反禁止令的情况,严格按规定汇报思想和工作行踪。史某某表示一定听从安排,无擅自活动的情况。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史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过司法所的监督、教育和帮扶,史某某至今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出现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并且顺利成为某公司的技术工人。
【小结】
一是在执行禁止令时,除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本人进行告知、教育,责令其自觉避免接触有关人员等,还应将禁止令的内容告知“特定的人”让他们配合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并通过公开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箱等形式,鼓励群众对被执行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二是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执行禁止令较为困难,需要借助警察的强制手段来执行。如果警察负责一些社区矫正工作,包括执行禁止令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就更有利于保障执法工作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