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2月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2016年春节,张某与李某协商离婚,但因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欲起诉离婚。2017年10月13日,张某向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援助申请,要求向法院起诉与妻子李某离婚。经审查,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张某作为男方,申请法律援助起诉与妻子离婚,分割财产,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情况,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援助范围。张某亦非军人军属,其请求婚姻家庭权益也不属于重庆市补充规定的援助事项范围,故不予援助。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补充规定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包括:(1)提供劳务者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2)农业种植(养殖)户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人为损害等遭受生产经营损失请求经济赔偿;(3)军人军属请求婚姻家庭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本案中张某作为男方,申请法律援助起诉与妻子离婚,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故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