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范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范某某,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因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以(2013)红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2年10月22日至2018年4月20日,2013年12月9日入监,于2014年1月2日送我狱服刑(?)。罪犯范某某,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四监区服刑,从事足球配片劳作。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分监区减刑、假释合议会,集体研究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范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范某某在入监后三年六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入监以来,我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个人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罪行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为此,我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其认罪悔罪态度得到警官认可。会议认为,范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提请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7年6月5日,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范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范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评审。 2017年6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范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9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罪犯范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6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范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范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范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意见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月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范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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