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原某某,男,农民,1987年7月22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初中文化。2014年3月31日,因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2014年9月25日,入广东省某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30日,调入黑龙江省华山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2月12日,被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7年11月初,原某某出现发烧症状,经华山监狱医院检查用药后,症状未见好转。2017年11月21日,原某某因发烧、咳嗽、肝部占位被转到北安市人民医院外诊;11月22日该犯被确诊患有肝占位,并在北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3日,原某某的妻子宾某某以原某某患肝占位为由向监狱提出保外就医申请;当日,原某某所在监区例会研究同意该服刑人员妻子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接到监区报送的材料后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对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前期调查,并报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进行初审。 2017年11月24日,经北安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初审,同意到北安市人民医院对罪犯原某某的疾病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2017年12月7日,经北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原某某患有1、肝癌;2、慢性乙型病毒肝炎;3、低蛋白血症;4、贫血。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2017年12月9日,华山监狱医疗鉴定小组同意罪犯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出具病情危重报告书,证明原某某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2017年12月11日,华山监狱病犯监区与刑罚执行科同时例会,建议服刑人员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司法局调查意见认为:宾某某与原某某系夫妻关系,现居住在广西省桂平市石咀镇,长期在家务农,年收入1.5万元,在我辖区内无犯罪记录,情况属实,同意对原某某进行日常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 2017年12月13日,华山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评审,一致建议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2月13日,华山监狱征询了黑龙江省黑河市黑北地区检察机关意见。 2017年12月13日,华山监狱狱长办公会研究,一致建议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服刑人员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2月15日,华山监狱将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事在监狱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没有接到任何举报信息。 2017年12月17日,华山监狱将原某某移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司法局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