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魏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魏某系农民工,2016年1月1日受雇于本溪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月22日,魏某骑自行车从家出发去单位上班,行至距北台大桥一公里处,被与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倒受伤,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平山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105027201600133号)认定魏某无责任。经本钢总医院诊断为;1、头部外伤(右侧顶部头皮),2、双侧硬膜下积液,3、右肩锁关节脱位。魏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溪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为魏某出具了单位证明,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30日做出了本人社工认字(2016)507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对魏某的受伤部位认定为工伤,本溪市劳动能力鉴委员会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了本劳工鉴[2017]G17052号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魏某工伤为10级伤残。 魏某受伤后一直在家休养,本溪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魏某交了3个月的养老保险,但2016年7月25日却通知魏某,解除与其劳动合同。魏某家庭生活极其困难,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享受工伤待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魏某多次找到本溪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但本溪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魏某的请求始终置之不理。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魏某找到了本溪市明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本溪市明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魏某,在认真听取其陈述后,经审查魏某系农民工请求工伤待遇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日批准受理了魏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姜君秋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向魏某了解案件情况,对魏某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的阅读,收集对魏某有利的证据材料。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应该享受工伤待遇,而企业置农民工合法权益于不顾,拒不兑现工伤待遇。本案办理的关键,一是理清法律关系;二是明确仲裁双方当事人;三是案件的法律程序。 承办律师征得授权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决定以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纠纷向本溪市明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本溪市明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律师向该仲裁委员会提交了魏某的收入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医疗费收据、初次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但本案的被申请人本溪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溪市明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其送达的劳动仲裁申请书拒不接受,以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不知情为由百般推脱。无奈,律师多次到明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承办案件仲裁员进行沟通,并多方联系被申请人本溪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最后保证了申请书的送达。开庭前代理律师又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希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尽快为农民工争取到合法权益,均被被申请人本溪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 庭审当日,被申请人本溪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调解意向,但却在调解过程中一再压低魏某的赔偿金额,想要通过此种方式延迟开庭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申请仲裁委立即开庭审理。庭审中,本溪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提出魏某不是其单位员工,并且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以及不服魏某工伤等级鉴定结果等多方面问题。针对该建筑公司提出的问题,代理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及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平山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105027201600133号),用以证明魏某无责任,应该认定为工伤。并就魏某与本溪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向仲裁庭明确提出了申请人魏某的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本溪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9271元整(2753×7=19271,10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2.请求裁决本溪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9523整(2789×7=19523,10级伤残为7个月本溪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请求裁决本溪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2024元整(2753×8=22024,10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 4.请求裁决本溪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377元(2753÷2=1377,上班不满半年按半年算,为本人半个月工资)。 以上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62195元整。 最终本溪市明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魏某的仲裁请求,裁决本溪某建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魏某全部工伤赔偿金。仲裁裁决下达后,本溪某建筑有限公司还要与申请人魏某调解,以求降低工伤赔偿金,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代理律师又为申请人魏某代写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书,经执行,最终使申请人魏某得到了全部工伤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企业严重侵犯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案件,在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10级,工伤待遇得不到保障,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找到了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该案中,被申请人百般推诿,通过拒收仲裁申请书、恶意压低赔偿款、否认工伤事实、不履行裁决等手段妄图减少赔偿甚至不予赔偿,当律师提出调解时,被申请人不配合,失去了达成调解协议的机会。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充分的证据材料准备、积极与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沟通、依法据理提出仲裁请求意见,并最终通过仲裁途径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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