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18年5月在安徽省亳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承包林拥城水上乐园工程项目,项目合同签订后带领十多位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项目单位拖欠王某某工程款46万元,其中包括拖欠十多位农民工的工资,项目单位于2019年1月10日给王某某打了欠条。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王某某以项目单位拖欠工资为由到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王某某并制作了接待笔录,通过与当事人交流了解到,欠款46万元中大部分是工程材料款和工程利润,小部分为工人工资。工作人员建议王某某把工程材料款、工程利润和工人工资分开,农民工工资部分给予援助,工程材料款和工程利润不予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某是项目承包人,所欠款项中大部分是工程材料款和工程利润,只有小部分是工人工资,况且所欠工资部分没有王某某本人的,王某某的申请事项与实际不属,不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亳州市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规定,决定不予援助。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本案中,王某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看似符合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但实际上是以索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索要工程材料款和工程利润,不符合以上11种情形之列,又不属于亳州市人民政府补充法律援助事项的规定,故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