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任某变更执行地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任某,男,1985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2021年8月13日,任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2021年9月5日,任某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提出执行地变更申请 任某入矫后,受委托的司法所严格对其实施监管,要求其每周向工作人员电话报告2次、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及接受个别谈话教育2次、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离开居住地等等。10月8日,工作人员发现任某未按要求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手机微信在线打卡报到也不及时,就立即会同延伸管教警察前往任某家中了解情况。 经了解,任某入矫后,其妻子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带小孩在中山市居住,任某本人在珠海工作不太顺利,收入不佳,无力偿还房贷和车贷,准备出售珠海住房,然后辞职前往中山市与妻子一起工作,以减轻生活压力。因此,任某近期情绪变得很低落、烦躁,不太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管理。 对此,工作人员对任某进行了谈话教育:1.要求任某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生活上的压力,绝不能成为违反矫正管理规定的理由;2.告知任某,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变更执行地需要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执行地变更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办理执行地变更流程 10月12日,任某书面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申请将执行地从珠海市变更至中山市,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理由是任某在中山市有房产,妻子和孩子也在中山市生活,自己在珠海的生活压力大,已决定辞职并出售珠海房产,前往中山市与家人一起生活和工作。 收到任某的申请后,受委托的司法所立即将相关材料上报给高新区综治局审批(高新区综治局为受委托的司法所的主管部门)。高新区综治局同意任某变更执行地,并发函至中山市司法局书面征求意见。中山市司法局在回函中称,任某没有在中山市工作过,无社保记录,其户籍也不在中山市,拟执行地的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都表示对其情况不了解,需要其妻子配合调查并提供担保。 任某得到上述回复后,认为自己的变更申请遭到了拒绝,情绪又变得激动起来。对此,受委托的司法所再次安排工作人员和心理社工对任某进行心理疏导,并约谈任某的妻子,要求他们积极配合中山市司法局的调查工作,以便尽快变更执行地。同时,工作人员还对任某强调,办理执行地变更期间,不得有任何违反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 10月25日,中山市司法局再次回函珠海市高新区综治局,同意任某变更执行地。收到回函后,高新区综治局为任某开具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和《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书面告知任某到中山市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并将任某相关档案材料移交给中山市司法局,将相关文书材料抄送至原审法院、原执行地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0月26日上午,任某到中山市司法局报到,办理了入矫手续,执行地变更完成。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任某因工作和生活原因,向受委托的司法所书面申请变更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及时上报给高新区综治局审批,并由高新区综治局发函至中山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核实,任某符合变更执行地条件,可以变更执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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