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赫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赫某某,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以(2010)银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30日经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宁刑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月26日入监服刑改造。2013年9月16日经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在银川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赫某某自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计分考核106分,2013年、2014分别获得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上半年记功奖励等条件,经2015年10 月19 日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认为,该犯符合呈报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呈报减刑1年5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该犯在2013年7月份至2015年8月份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服从警察管理,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间隔期、计分考核及行政奖励等方面符合提请呈报减刑条件,同意监区对该犯提请减刑意见。2015年11月19日经监狱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监区和刑罚执行科意见,给予该犯提请呈报减刑1年5个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提请和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实施办法》(宁司法[2013]79号)相关减刑程序规定:应将减刑建议在罪犯所在监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再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案件办理结果】

罪犯赫某某在公示程序完成后,尚未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前,于2015年11月28日因私藏打火机,违反了监狱规定,受到当月计分考核计0分的处罚。经2015年12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罪犯赫某某在提请呈报减刑期间,违反监狱规定,对该犯做出暂缓提请呈报减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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