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郑某某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某街道某社区的房屋下水管堵塞漏水,将楼下张某某房屋的部分装修及家具损坏,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张某某遂申请重庆市荣昌区某街道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解决,调委会经征求被申请人郑某某同意调解后,决定受理。在调解过程中,经调查了解得知漏水问题的发生与某装修公司有关联,及时征求装修公司负责人同意调解后,追加为当事人之一。调解员仔细询问了事情经过,让三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理由,但是三方都觉得自己占理,互不相让。 调解员认真梳理案件分析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怎样确定?纠纷的责任该怎么划分?如需承担责任,各需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简单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漏水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因为漏水原因不一样,形成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如果因为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如果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等等。所以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认真的了解了纠纷经过,仔细分析了案件,决定先实地勘查核实房屋的受损情况,再依据因果关系,划定责任。 经过实地勘查,调解员发现郑某某在为自己所有的位于某社区的房屋装修时,不慎将洗衣机出水管对接到空调机位的出水管上。所以据此可以确实本案中漏水原因系楼上住户因改建管道、不当用水造成。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调解员也向当事人解读《物权法》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向郑某某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过错人的楼上业主郑某某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但问题在于即便将洗衣机出水管对接到空调机位的出水管上,一般情况下也不应该发生漏水问题。为此,郑某某称下水管堵塞是由于装修公司在装修的时候就已经造成堵塞,自己事前不知情才会接入管道,因此这次漏水的主要责任不是他,而在于为其装修房屋的装修公司。而在与装修公司负责人王某的沟通中,王某自己也承认装修公司在装修中为业主郑某某家的空调另外选定了排水路线,因此在装修中没有注意疏通开发商设计的原空调出水管,同时自己也忘记了将相关情况告诉给业主郑某某。对此,调解员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向装修公司负责人王某分析了其在本案中的责任:装修公司与业主郑某某是《房屋装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装修公司理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相关通知义务。本案中装修公司在为业主郑某某的空调排水管改道后应该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业主郑某某或者在外观上将原空调出水管口封闭。所以本案中装修公司没有达到全面履行装修合同的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听完调解员的分析后,装修公司负责人王某表示自己经商一直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装修公司愿意为自己的疏忽过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调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经征得装修公司负责人同意,追加为当事人之一。接下来调解的关键就是损失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了。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详细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并选择了承担侵权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失。经过比价、核价,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张某某提出的房屋家具及装修损失金额为8000元。最后通过调解员多轮耐心、细致的工作,装修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和业主郑某某同意各自承担部分责任,各方当事人之间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1、由郑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因装修及家具受损的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 2、由装修公司承担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因装修及家具受损的各项损失共计的5000元; 3、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案例点评】
损害赔偿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中所占比重较大的纠纷类型,同时与漏水相关的邻里间的损害赔偿纠纷又经常发生。准确了解事实,划分责任,帮助当事人权衡利弊,是解决矛盾的关键。调解中调解员先稳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通过向当事人说法讲理,让当事人情绪缓和下来,然后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矛盾点,先调解先解决,对于争议极大的矛盾点可以先暂时放一放,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入手通过向其说法说理,帮其分析相关行为是否合法,并告知其违法的相关危害,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违法的严重性,从而引导其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再次调解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