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丁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丁某某,1955年11月16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人,早年离异,儿子意外身亡,孤苦无依,家中的土砖房不经风雨已经倒塌,在湘乡市市区靠着一辆人力脚踏三轮车送些蔬菜、东西维持生计。2017年2月22日晚上,丁某某在结束了一天的辛苦,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城里出租房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身体瘫痪生活无法自理,在医院住院治疗94天后被接回妹妹家照顾,兄长丁某云为其奔走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丁某某受伤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其以后的生活护理及用药将是一大笔费用。丁某云多次与保险公司和司机交涉,希望能够通过直接理赔的方式解决此案,让丁某某早日拿到赔偿款,但都因差距较大每次不欢而散。2017年4月,丁某云来到湖南省湘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泽民为其代理此案。 承办人认真听取丁某云的陈述,了解到理赔时差距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丁某某是农村户口,伤残赔偿金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当时,丁某某没有做司法鉴定,相应的损失就无法确定,也无法计算。承办人立即与交警队取得联系,说明意图,交警队开具了司法鉴定委托书。承办人将案卷的所有材料复印,为将来起诉作好准备。为了更好地计算相关损失,承办人根据办案经验,与司法鉴定所提出需要做两份鉴定结论,一是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二是出院以后护理依赖程度。为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承办人还到丁某某妹妹家中了解当事人的伤情,并实地走访了当事人在湘乡市区租住房屋和其运输蔬菜的批发商。 承办人在梳理所有证据材料并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于2017年6月20日为受援人丁某某拟写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承办人与丁某云商量,将为其衔接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免交以及整个案件的处理。最终,人民法院准许了当事人免交诉讼费的请求,案件如期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人认真细致开展代理工作。为了佐证丁某某在城市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事实,需要居委会出具证明并且出租房屋屋主为其出庭作证。承办人多次与居委会沟通,最后居委会同意在承办人的陪同下一起走访丁某某曾经租住房屋的左邻右舍,通过向周边邻居以及其运输蔬菜的批发商了解情况后,确认丁某某确实多年来在城区租房居住生活,老家的土砖房早已倒塌,所在辖区居委会才出具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好不容易解决了居委会的证明材料,但租住房屋的屋主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担心因此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承办人通过多次耐心细致地上门解释、做工作,房屋屋主最后同意出庭作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程序同意了保险公司的申请。但此时丁某某已经出院且回到其妹家中接受护理、养伤,如果要再让他到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无疑是个麻烦事,老人家也经不起来回的车旅颠簸,丁某某的家属也向承办人表达了该意愿,希望法院可以通融不要当事人再奔波以免病情加重。承办人认为家属的意见合情合理,与保险公司、鉴定所以及人民法院沟通后,鉴定所同意到丁某某妹妹家中现场办公,并尽快出具了鉴定意见,重新鉴定意见维持了原来的司法鉴定意见。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丁某某60万元、肇事司机谢某某支付丁某某628621.59元,案件已于2017年11月6日结案。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全部到位,司机部分赔偿款已经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立案之前,多次调解处理,均未成功。代理人通过周密的证据佐证,引导受援人进入诉讼程序,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尽力争取为其解决了客观存在的困难,多次找承办法官沟通,通过不断努力,加上庭前准备工作充分,证据材料充分合理,案件判决结果,远远超出了当事人的期望值,总赔偿款123万左右,当事人和家属非常满意。伤者获得足额的赔偿款后,才有钱支付后期的医疗费用和雇请护工为其护理。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优越性,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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