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因疫情影响的妇女胡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胡某,女,39岁,于2020年8月18日来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胡某称:我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今在公司处任职美疗师,与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按月向我发放工资,每月工资2000元,但双方至今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另自 2013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31日延长劳动时间( 加班 ) 共计183个小时,公司未予结算加班费用。现因疫情原因,工作不好找,我被公司辞退,公司不支付补偿金,为此我要申请法律援助,希望法律援助中心能帮助我。 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胡某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及其有关案件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决定依法受理胡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于当日指派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 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陈叶叶办理该案。陈律师及时与胡某取得联系,经过交流,了解到胡某的工资是由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贵州某香药产业有限公司等三个公司分别发放(《银行账户历史明细》中可看出),且这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这三个公司之间构成很大程度的财产、人员混同。为此,陈律师建议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胡某听取了陈律师建议,并于2020年10月12日向贵阳市乌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三个公司向胡某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2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4000元,支付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以及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2103.45元 。 劳动仲裁委于2020年11月6日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贵州某香药产业有限公司均表示与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认为胡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胡某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应予以驳回。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答辩等庭审环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与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陈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三公司与胡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一)胡某工作的地点系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工商登记的营业场所。 (二)胡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中,虽然发放胡某“工资”的对方户名为贵州某香药产业有限公司,但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某香药产业有限公司、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为同一人,其混同发放胡某工资,并不影响本案劳动关系的认定。 (三)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胡某知晓承包关系,自然人“董某、黄某”也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且“董某、黄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总公司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为黄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和黄某之间的《个人承包业务经营合同》实质属于双方内部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来否定与胡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更不能以此方式来逃避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与胡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胡某所从事美疗师工作系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的业务组成。 (五)根据胡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最早一笔工资发生在2013年12月,该用人单位是当月发上月工资,与胡某提供的《入职申请表》中“2013年11月试岗”相符合。 劳动仲裁委采纳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胡某与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认定胡某从2013年11月至2020年9月30日与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承担。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胡某仲裁请求的补偿金14000元及其补缴2013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驳回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延时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理由为胡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延时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为助推脱贫攻坚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推动法律援助逐步覆盖至城镇低收入群体,将妇女等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把解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放在首位的典型案例。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在疫情防控以及脱贫攻坚工作中提供法律援助,坚持应援尽援原则,对因疫情致贫相关人员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保障因疫情致贫、因疫情导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胡某因首疫情影响,被公司辞退,但公司不支付补偿金和补缴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得不申请法律援助。 法援律师认真负责,积极收集证据,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在庭审中提出有力的代理意见,获得劳动仲裁委的采纳,最终支持胡某仲裁请求的补偿金14000元及其补缴2013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有效维护了妇女胡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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