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5日,某国贸大厦一楼专卖店一款女式手提包被盗,经侦查发现,被鉴定人卢某某(女,48岁,初中文化,离异,无业)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侦办过程中,被鉴定人声称自己曾患有精神疾病,并在某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为弄清卢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及目前的受审能力,某市公安局西某区分局委托我司法鉴定所对卢某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阅案卷材料: 1. 被鉴定人卢某某的讯问笔录摘录: (第一次,2019年2月11日):“(我)以前多次因盗窃、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019年1月15日,我一个人在街上闲逛,在途经国贸大厦一楼专卖店时,看见某某专卖店门口右侧货架上摆放着一些女式手提包,我当时见某某专卖店没有人注意,就随手拿了离大门最近的货架上一个女式手提包,就出了国贸大厦。后来我想把偷来的包卖了换点钱用,我就走到菜市场附近,把盗窃来的女式手提包拿在手上向路人询问有没有买包的,先后问了有两三个人后,遇到了一对大约50岁左右的夫妻,我问他们买不买包,他们看了一下我手上的女式手提包后,问我多少钱卖,我说你随便给,但至少要给我几百元钱,那个女的就说最多给80元钱,然后我一想问了这么多人都没人要,他们愿意买,就卖给他们算了。然后他们给了我80元钱现金后,我就将盗窃专卖店的女式手提包给他们了,他们在给我钱时,我见他们有三元钱的零钱,就叫他们多给我三元钱我好坐车,他们就将三元钱给我了。我卖完包后就回家了。卖包的83元钱被我日常生活用掉了。(盗窃的包)是一个墨绿色的女式手提包。我(盗窃)当时穿的就是我现在身上穿的这一套衣服,黑绿色的长款袄子,头上戴着一顶粉红色的毛线帽子,戴着一个眼镜,拄着一根拐杖。我当时把包偷到了之后看了一下这个包的吊牌价的,我记得大概是五千多块钱。我是在国贸闲逛的时候临时起意,发现这个店内的工作人员没有注意,我就随手偷了这个包,准备偷了卖点钱自己用的。因为我自己有病,我父亲年纪大了,家里也没有其他人了,我又没有经济来源,我就偷的这个包。我最近只偷了这一次,没有其他的了。” (第二次,2019年2月12日):“我没有工作,我没有地方住,到处住。因为我经常偷他(父亲)的钱,他不让我住在家里了,被他赶出来了。(我)没有生活来源,到处讨饭。”。 (第三次,2019年2月25日):“2019年1月15日,我在街上闲逛,然后就走到了国贸商场。在途经国贸商场一楼专卖店时,看见某某专卖店门口右侧货架上摆放着一些女式手提包,我问商店的营业员其中一款包多少钱,她说要五千多,我就离开了某某专卖店。当时我没有走远,过了一会我又返回了某某专卖店,我见某某专卖店没有人注意,就随手拿了离专卖店大门最近的货架上刚才我看的那款女式手提包,拿了之后我就迅速离开了。(所偷的女式手提包)我放在一个姓谢的朋友那里,是女的,在我包里公交卡上有她的电话号码,你们可以找她。(我之前说所偷的这个包卖给了别人是)因为我之前是瞎说的,现在我想通了,我愿意把实际情况告诉作们,能把包找回来也可以挽回别人的损失,我也希望你们能对我从轻处理。” 2.被盗专卖店店员汤某某的询问笔录(2019年1月15日)摘录:“今天下午也就是2019年1月15日15时20分许,有一位老婆婆到国贸一楼某某专卖店,她拿起最靠外货柜上的一款女士包向我询问价格,当我告之价格后她转身离开了某某专卖店。大约在16时30分许我发现下午那个老婆婆询问我价格的那个包不见了,然后我就查看某某专卖店里的监控视频,发现于15时20分许就是到某某专卖店的老婆婆趁某某专卖店营业员不注意偷走了当时她询价的包。” 3.被盗专卖店店员倪某某的询问笔录(2019年2月11日)摘录:“2019年1月15日15时许,我所在的国贸一楼专卖店一个墨绿色鹿皮女士手提包被一个老太太偷了,当天我虽然没有上班,但是我们店内的监控录像很清楚的拍摄到了老太太偷包的过程,我也看过了店内监控录像,对那个偷包的老太太印象很深刻,当时她还拄着拐杖的。今天(2019年2月11日)傍晚5点20分的样子,我们店内就发现了这个拄拐杖的老太太,我就跟着走近去看,后来确认就是偷我们店内包的老太太,我就把她拦住了,后来我就叫同事报警了,之后110民警出警现场就把这个老太太带到公安机关了。” 4.被鉴定人的朋友谢某某的询问笔录(2019年2月27日)摘录:“大约在2019年一月中旬的样子,卢某某给我了一个墨绿色的女手提包。当时卢某某跟我说她捡了一个包,她现在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地方放这个包,她拜托我帮她保管几天,她需要的时候再找我拿,我觉得大家经常在麻将馆见面的,帮忙寄存一个包没有什么就答应了。” 5.某市公安局伍某岗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公(伍)行罚决字[2013]XXX号)摘录:2013年5月20日13时许,卢某某在市隆康路北山超市内趁洗发水货架处无人之际盗窃洗发水5瓶,后准备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同时查明:2013年5月19日19时许,卢某某在市夷陵大道疾控中心附近一公厕内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经对其人体尿样进行毒品检测,吗啡类结果呈阳性。决定对卢某某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6.某市公安局西某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某西公(学)行决字[2013]XXX号)摘录:2013年8月21日16时许,卢某某在大润发超市盗得爱护婴儿洗发沐浴等价值140元的商品,后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同时查明:卢某某于本月20日15时许,在滨江公园大门旁的公厕内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了少量毒品“海洛因”,经对卢某某的尿液毒品检测,其尿液中吗啡呈阳性反应。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7.某市公安局西某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某西公(治)行强戒决字[2013]XXX号)摘录:卢某某2004年3月因吸毒被伍某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2006年因吸毒被平某公安分局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2013年5月因吸毒被伍某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20日15时许,卢某某在市滨江公园大门旁的一公厕内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少量毒品“海洛因",8月21日16时许被我局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尿液吗啡呈阳性反应。决定对卢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8.某市公安局伍某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公(伍)行决字[2014]XXX号)摘录:2013年12月31日15时许,卢某某在伍某岗区一公厕内采取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4年1月2日15时被我局抓获,经对其尿液进行吗啡试纸检测,结果呈阳性。现决定给予卢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9.某市公安局伍某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某伍公(向)行决字[2016]XXX号)摘录:2016年3月3日18时许,卢某某窜至伍某岗区一家雅斯超市内,趁服务员不备之机,将货架上的三块绿伞牌香皂放入随身的大挎包内意欲偷走。卢某某在出超市时,被服务员发现并抓获。2016年3月3日9时许,卢某某在伍某岗区江边趁周围无人之机采用注射方式吸食了30元的毒品海洛因,经对卢某某进行人体尿液毒品检验,吗啡检验结果呈阳性。决定给对卢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10.某市公安局伍某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某伍公(向)行强戒决字[2016]XXX号)摘录:卢某某自1996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后因继续吸毒多次被公安处理。2014年1月因再次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某市公安局伍某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3月3日9时许,卢某某在某市伍某岗区江边,采取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其人体尿液采用吗啡试剂盒检测,结果呈阳性。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11.某市公安局伍某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某伍公(向)行决字[2017]XXX号)摘录: 2017年7月13日22时许,卢某某在伍某岗区金东方学校对面江边的残疾人专用厕所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果和冰毒,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对其人体尿液采用甲基安非他命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卢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在民警的带领下步行入室。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年貌相符,衣着整洁;接触一般,检查合作。问话能答,答话切题,言语流畅。曾存在言语性幻听。思维形式、思维内容无障碍。被鉴定人能够介绍自己的个人经历、家庭背景和既往患病情况,称自己叫卢某某,1970年10月17日出生,适龄上学,初中毕业后回家待业。成年后曾在橡胶厂上班,后因受伤未再工作。坦承自己约二十多岁开始间断吸食“海洛因”,曾在某市优抚医院住院两次,一次是因为“有幻听,有人跟我讲话,叫我做这做那”,还有一次是因为“听到有人说要卖我的肾,家里有人要抓我,我把屋里的东西往楼下丢”。出院后有时会“几天几夜睡不着,之后就出现幻听”,服用“利培酮”后就能缓解,但“不是一直都吃”。称自己“现在还好,不是那种神经病”。也承认自己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及强制戒毒。平时抽烟1包/天,无药物及食物过敏史,侄儿有癫痫病史,其他家人及亲属中无弱智、癫痫、精神障碍患者。远近记忆力无损害,理解力、判断力及一般常识与常人相符,智力水平与其文化背景基本相符。情感适切,情感反应与其内心体验协调,鉴定当时未见冲动、怪异行为。 对于涉嫌盗窃一案,被鉴定人能清楚陈述,与卷宗记载相符。称过年前与父亲发生争吵,自己被赶出家门。从国贸大厦经过时,“看到别人都在过年”,自己“一个人在外流浪,身上没有钱,心里不舒服。饥寒起盗心,就顺手牵羊拿了一个包”。得手后将包放在一位谢姓朋友那里,“想让她帮我找个买家”变现。称自己以前也偷盗过,“都只几张钱的,要是知道那么贵就不会拿了,我只敢拿点小的”。在本次盗窃之前“有几个月没搞海洛因了,这次不是幻听叫我去偷的,那段时间还可以”。知道偷盗是违法行为,要求“快判快走(离开看守所)”。 其它相关检查: 1.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47分;评定《精神病人受审能力评定量表》,总分47分。 2.颅脑CT平扫检查未见异常密度灶。 (三)鉴定调查: 1.某市优抚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摘录:因“自言自语,行为怪异,眠差十天,病史六年,有吸毒史十五年”于2010年3月10日入住精神科,入院时精神科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被动,存在言语性幻听,思维散漫,情感反应与环境及内心不协调。行为怪异。入院后予以“利培酮”3mg/日治疗,于2010年3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①海洛因依赖;②精神分裂症。 2.被鉴定人的朋友谢某某提供(2019年7月1日):“卢某某和我是朋友,近几年我们经常在麻将馆见面,没有发现她有什么不正常的。今年年初,她跟我说她捡了一个包,她现在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地方放这个包,她让我帮她保管几天,她需要的时候再找我拿,我没有多想就答应了。” 3.办案警察提供(2019年7月1日): “卢某某这一次涉案被抓获后,我们对其人体尿液采用甲基安非他命试剂盒进行过检测,结果呈阴性,就没有留下检测的报告。她自己也说她案发前有几个月没有沾毒品了。”
【分析说明】
(一)关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 1.根据以上资料可知,被鉴定人吸食海洛因多年,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及强制戒毒。曾出现精神异常,诊断为“海洛因依赖”及“精神分裂症”,未坚持服药,作案前几个月就未再接触毒品,目前(包括案发期间)情绪平稳,未见怪异行为。 2.鉴定时精神科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检查合作。问话能答,答话切题,言语流畅。曾存在言语性幻听。思维形式、思维内容无障碍。记忆力无损害,智力水平与其文化背景相符。情感适切,情感反应与其内心体验协调,鉴定当时未见冲动、怪异行为。颅脑CT平扫检查未见异常密度灶。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卢某某的精神状态具有以下特点: (1)吸食海洛因多年,曾出现精神异常,诊断为“海洛因依赖”及“精神分裂症”,未坚持服药,作案前几个月就未再接触毒品,目前情绪平稳,未见怪异行为; (2)目前(包括案发期间)精神检查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思维形式、思维内容无障碍。记忆力无损害,智力水平与其文化背景相符。情感适切,情感反应协调,未见冲动、怪异行为; (3)没有脑器质性疾病证据。 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包括案发当时,符合“曾患精神障碍,目前(包括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的标准。 (二)关于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虽然曾患“海洛因依赖”和“精神分裂症”,但作案前未曾吸食毒品,案发期间其精神状态正常,没有出现精神病性症状。因为经济拮据而实施盗窃,说明被鉴定人的作案动机为现实动机,同时被鉴定人作案具有以下特点: 1.作案时意识清楚(对作案经过能清楚回忆); 2.对作案对象有选择性(选择离大门最近货架上的小包作案); 3.对作案时机有选择(店员未注意时); 4.作案后有自我保护行为(将包藏于朋友家、初期被讯问时说谎); 5.曾多次因盗窃及吸毒被处罚; 6.对案件的性质与后果能正确认识。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是在现实性作案动机的支配下实施的盗窃行为,结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47分,说明被鉴定人作案当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存在,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2-2016《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评定被鉴定人对该涉嫌盗窃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关于受审能力 被鉴定人目前精神状态正常,具有足够的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对作案经过能够清楚陈述,对案件的性质与后果能够正确认识,对自己在该盗窃案的诉讼中,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结合《精神病人受审能力评定量表》总分47分,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5-2018《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评定被鉴定人对该涉嫌盗窃案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卢某某曾患精神障碍,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对该涉嫌盗窃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