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津法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于2009年9月28日送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改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xxxxx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应于2018年1月21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周某某因患病,由其兄弟提出病残鉴定申请,经监狱医院初步诊断后,建议对罪犯周某某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2015年5月6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申请表》经监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监狱于5月7日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罪犯周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15年5月19日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作出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15]精鉴字第×××号鉴定书。临床诊断: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目前无服刑能力。经检查周某某有幻听、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自知力,其表现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之规定,被鉴定人罪犯周某某目前疾病病情程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派出所证明:“未发现罪犯周某某的保证人有违法犯罪行为”。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同意依法将罪犯周某某纳入社区矫正。 2015年5月28日,经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和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罪犯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罪犯周某某案卷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罪犯周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卷宗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周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5年6月3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建议对罪犯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对罪犯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案卷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永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审查认为: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罪犯周某某符合保外就医的病情条件,经江津区司法局同意:同意接受罪犯周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相关规定,我室对你狱依法对罪犯周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建议对罪犯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的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议。 2015年6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将案卷材料报送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相关规定,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6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依法将罪犯周某某及法律文书交付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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