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在南宁某公司上班的黑龙江籍男子王某,纠集相某某、谢某、海某某、何某、张某(女)、刘某某(女)等人,成立了一个以王某为首的网络招嫖流动卖淫团伙,并游走于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四处物色诱骗年轻女子加入该组织,从事卖淫活动。 就读于广西南宁某职业技术中专的16岁花季女孩香某正在网吧打游戏时,结识了来网吧物色人选的王某,之后,无论走到哪儿都能“偶遇”王某,且王某对香某出手阔绰,有求必应。不久,涉世未深的香某在王某的花言巧语哄骗、物质金钱的双重诱惑下沦为该组织的卖淫女。王某带领香某与组织其他成员,先后流窜于广西、陕西等多个城市从事招嫖卖淫违法犯罪活动。7月份,该团伙成员驾驶车辆来到衡水,在市区租房后继续通过网络开展招嫖卖淫活动,并在卖淫活动中多次以暴力胁迫方式要求嫖客支付嫖资并抢劫嫖客财物。2016年10月,该团伙全部成员被衡水冀州区警方刑事拘留,2017年4月,衡水市冀州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组织卖淫罪等罪名对该团伙成员提起公诉,香某被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 冀州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了通知辩护函,通知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香某提供辩护。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屈红明律师为香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立即到检察院查阅相关卷宗,详细了解案情。通过查阅卷宗发现,虽然在一开始时,香某是自愿加入的,但2016年7月份,她就多次表示要离开,不再参与卖淫活动,但王某扣押了她的身份证并对其实施恐吓殴打,致使其产生畏惧心理,不敢离开。且香某之前没有过其他犯罪前科,并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随后,屈律师找到香某在北京打工的父母,远赴香某的家乡走访村民、邻居,到香某曾经就读的学校,了解香某的成长教育背景。通过走访了解到香某从小生活在一个贫困家庭,父母为生计所迫常年在外打工。香某自小便成为留守儿童,由亲戚轮流照顾,常常居无定所,缺少家庭管教。上学时,因厌学多次逃学而被学校劝退,没有获得足够的来自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缺乏社会经验和辩知能力。在与王某在网吧结识后,被其引诱加入犯罪团伙,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律师又多次到羁押香某的看守所,与其沟通交流,耐心地向其说法讲法,并告知其享有接受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在屈律师的耐心劝说下,香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触犯了刑法,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痛悔不已,希望律师向法庭求情,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017年6月,冀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针对香某的情况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1、香某案发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没有前科,本案中为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且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香某在2016年曾经提出要离开回家上学,但遭到王某扣押身份证并殴打,产生恐惧心理,后不敢再提。该事实有其他同案犯的证言加以证实。在本案中香某年龄小,社会阅历低,其年龄结合其相适应能力,应该认定为胁从犯。因此香某既有从轻情节也有减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3、此案为几名被告卖淫、受害人不正当的嫖娼行为引起的,索要嫖资是本案的起因,因此将此案定性为抢劫罪不妥,应定性为敲诈勒索。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对援助律师提供的香某的社会调查报告无异议。法院虽然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没有认可,但对香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认定,香某犯抢劫罪且多次抢劫,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其在犯案时为未成年人,自愿认罪,且在此案中为从犯,根据其所起作用大小,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决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建议法庭量刑时充分考虑香某的成长教育背景、犯罪动机,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因素,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援助律师远赴受援人家乡开展社会调查,通过走访了解到受援人从小生活在一个贫困家庭,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受援人自小便成为留守儿童,曾因多次逃学而被学校劝退,没有获得足够的来自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缺乏社会经验和辩知能力。律师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的角度帮助受援人认识自己行为的过错,认罪悔罪,为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