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被监护人赵某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赵某某自幼智力低下,个人生活无法自理,持有精神二级残疾人证。赵某某父母均已去世,其配偶多年前已离家出走,杳无音讯,两人留有一女(赵某)。现赵某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担任被鉴定人赵某某的监护人,某区人民法院特委托我中心对赵某某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资料摘要 1、被鉴定人女儿赵某反映赵某某日常生活情况:赵某某从小智力低下,只读过小学一年级,成绩不好,平时生活自理差,只能做一些搬东西的劳动,平时不会用钱,语言表达不清楚,很模糊,不会处理自己的财务,不识字,很老实,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 2、被鉴定人赵某某持有精神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贰级,残疾人证号:522XXXXXXXXXXXXXXXXX。

【鉴定过程】

经详细审阅送检材料后,对被鉴定人进行有关检查。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其女儿陪同下进入检查室,意识清楚,衣着欠整,接触被动,理解力差,反应迟钝,吐词欠清。能答出自己的名字,不会书写。问其岁数、读书情况能正确作答,能答出女儿名字,不知道女儿岁数。回答自己平时要抽烟,有时喝酒,在家不做家务,会搬东西。能辨左右,能执行简单动作指令。知道钥匙、手机、笔常见物品名称,不知道其用途,5分钟后令其回忆并复述上述物品名称,答:“一个钥匙,一个钥匙、一个钥匙……(掰手指)”。不知道一年多少季节,称:一年一个季节;不知道一年几个月,称:一年有1000个月。答不出鸡与鸭的区别。不识字,不会简单计算,不会用钱,随口答应愿意将自己的房子、钱财任意送予他人。接触中未引出幻觉、妄想症状,情感欠协调,一般常识、计算力、判断力、抽象思维能力、记忆力均差,行为显幼稚,阵阵东张西望。 体格检查:未见异常 魏氏智力测试:IQ 37

【分析说明】

根据送鉴材料及女儿介绍,被鉴定人自幼智力低下,平时生活自理差,只能做一些搬东西的劳动,语言表达不清楚,很模糊,不识字,不会用钱,不会处理自己的财务,很老实,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持有精神贰级残疾人证。精神检查:意识清楚,衣着欠整,接触被动,理解力差,反应迟钝,吐词欠清。接触中未引出幻觉、妄想症状,情感欠协调,一般常识、计算力、判断力、抽象思维能力、记忆力均差,行为显幼稚,阵阵东张西望。体格检查:未见明显异常。魏氏智力测试:IQ 37(中度智力障碍)。综上所述,结合被鉴定人日常社会适应能力、学习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诊断标准,被鉴定人符合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 被鉴定人罹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利益,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赵某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2、被鉴定人赵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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