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周某某,于2017年08月22日14时许,在某省某市某某煤矿驾驶机动三轮车时发生车祸,致其左足损伤。周某某伤后被送至某某医院诊治,现被鉴定人委托郧西鸿展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损伤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资料摘要 某某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摘要: 2017年08月22日15时被鉴定人因“挤伤致左足畸形、出血伴活动受限半小时”入院。入院时外科情况示:左足背见大面积皮肤撕脱伤,撕脱皮肤挫伤严重,皮下组织挫伤严重,部分肌肉坏死,第2、3、4、5趾背伸肌腱于跖骨中段断裂,左足第2、3、4趾趾骨自近节以远离断、缺失。2017年8月22日X线检查单示:左足第2、3趾骨近节骨折,2、3、4趾骨中节以远残缺。2017年8月22日行伤口探查+第2、3、4、5趾背伸肌腱断裂吻合术+第2、3、4趾离断、缺损残端修整+清创缝合并支具外固定术,术中见:左足背大面积皮肤撕脱伤,第2、3、4、5趾骨伸肌腱于跖骨中段断裂,左足第2、3、4趾趾骨自近节以远离断、缺失,第5趾下垂畸形,背伸功能丧失。2017年12月30日出院诊断:左足毁损伤并第2、3、4趾离断、缺损,左足背大面积皮肤撕脱伤并第2、3、4、5趾背伸肌腱断裂。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于2018年4月6日对被鉴定人在本所进行活体检查。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神清,扶拐入室,应答流畅,查体合作。左足背中部皮肤见横形9.0cm×8.0cm缝合创口愈合疤痕,左第2、3趾自近节近端平面缺失,左第4趾自近节远端平面缺失,残端均可见缝合创口愈合疤痕。左拇趾活动受限,跖趾关节背伸0°~10°(右侧0°~30°),趾间关节屈曲0°~10°(右侧0°~20°)。左第2、3、4、5趾活动受限,跖趾关节背伸均为0°(右侧均为0°~10°)。 3.法医学阅片 阅某某医院2017年08月22日X线片(无编号)见:左足第2、3趾骨近节及中节骨折,第4趾骨中节骨折,第2、3、4趾骨自中节近端平面缺失。 阅该院2017年10月10日X线片(无编号)见:左足第2、3趾骨自近节近端平面缺失,第4趾骨自近节远端平面缺失。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案情、鉴定材料及法医临床检验结果,综合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周某某 2017年08月22日左足外伤属实,其主要损伤为:左足背皮肤大面积撕脱伤并第2、3、4、5趾背伸肌腱断裂,左足第2、3、4趾离断毁损伤。被鉴定人存在外伤所致左足背皮肤大面积撕脱伤并第2、3、4、5趾背伸肌腱断裂、左足第2、3、4趾离断毁损伤、伤后行手术及支具外固定治疗等影响左足趾活动的损伤病理基础,法医临床检验结果也证实其左足五趾活动均受限,故对其左足全部五趾均活动障碍的损伤后遗症予以认定。 2.被鉴定人伤后已经治疗和康复了7个多月,根据其所受损伤及后遗症的性质、治疗方法及治疗效果,按照目前医学水平判断,其临床疗效已达到稳定状态,可以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3. 被鉴定人既存在左足第2、3、4趾部分缺失所致左足功能丧失情况,同时也存在左左拇趾、左第5趾和左第2、3、4趾残留部分功能障碍所致左足功能丧失情况,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2016)规定,两者应引用不同条款分别评定致残程度等级。 4.被鉴定人因车祸致左足第2、3、4趾离断毁损伤,目前遗留左足第2、3、4趾部分缺失(第2、3趾自近节近端平面缺失,第4趾自近节远端平面缺失),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C第C.8.1款规定,其左侧足趾缺失所致功能丧失总分值为10分(5+5+0=10),故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 19)款规定,评定其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 5. 被鉴定人车祸伤后遗留左足全部五趾均活动障碍的损伤后遗症,根据法医临床检验结果及医学常规,参照其右侧5趾活动度,认定其左拇趾功能丧失60%[(30-10)/30×60%+(20-10)/20×40%=60%],认定其左足第2、3、4、5趾功能均丧失100%,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 16)款规定,评定其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周某某 2017年08月22日外伤致左足损伤,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评定其左足第2、3、4趾部分缺失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评定其左足损伤后遗症(左足五趾均活动障碍)的伤残程度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