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5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博爱县。2018年8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2018年9月11日,张某到博爱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张某表面上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是内心总认为自己罪行轻微,不需要司法所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因此时常出现定位手机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为了使张某对社区矫正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对其加强了思想教育,另一方面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他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两次,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张某仍然我行我素,不服从管理的事情时有发生。 2018年12月25日,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点验时,发现张某无故不参加点验,手机定位显示离线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拨打张某定位手机,但手机已经关机。工作人员随后赶到张某家中进行走访,其母亲先是支支吾吾不肯说实话,后来才被迫说出实情。原来,张某早在24日就已经不假外出,到西安拉货去了。工作人员立即要求其母,通知他尽快到司法所报到。 12月27日下午,张某才到司法所报到并说明了不假外出的原因是去西安拉货挣钱了,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其不假外出的情况进行了严格训诫。 (二)给予警告情况 张某不假外出造成了恶劣影响,司法所结合其日常表现,向博爱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张某警告一次。博爱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立即派人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经过多方查证,确认了张某不假外出的行为属实。其行为已明显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2019年1月3日,经博爱县司法局批准,做出给予张某警告处分的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张某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内向张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将会给他造成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受到警告后,张某对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新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明显改善,能够按照要求定期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给予张某警告的同时,在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尊严不容挑战,只有认认真真的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才能平安度过矫正期,因此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警示教育活动的效果十分明显。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大多都能深刻反思自己的罪行,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但是仍有部分人员心存不满,怨天尤人,消极对待监管教育矫治工作。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教育,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事实,依法快速给予相应处罚,促使其认清形势,面对现实,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进而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平稳度过矫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