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2017年8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12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马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形式委托贺兰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贺兰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贺兰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马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马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7月18日经贺兰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于2017年7月19日向贺兰县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接收情况 2017年9月14日,贺兰县司法局收到了贺兰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马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9月14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9月14日,马某与其家属一起来到贺兰县司法局报到。贺兰县司法局为马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服刑人员五字箴言、定位手机规定,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社区矫正警察、矫正办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要求家属要配合司法所共同监督马某的矫正,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矫正,同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贺兰县司法局组织的新入矫人员为期三天的集中警示教育培训。 (三)组织宣告情况 1、2017年9月16日,罪犯马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片区民警、村委会干部、矫正专干、志愿者及其保证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在矫正责任书、保证书、监督协议书上签字,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进行了手机定位、指纹录入。 2、为给马某上好接受矫正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派出所片区民警、矫正志愿者、村委会干部、其保证人、监督人等矫正小组成员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马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要求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 同时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销假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告知马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并要求其每周三电话汇报一次,每天发送位置信息不少于两次,每月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报到一次,参加社区服务一次,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 3、告知矫正小组要履行的职责,要求矫正小组要在矫正期间督促马某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以及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况,并定期向司法所反映马某遵纪守法、学习、生活等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到实处。 4、司法所对马某进行入矫谈话,劝诫他要严格遵守矫正纪律,端正矫正态度,积极接受改造,争取早日顺利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马某也承诺,在社区矫正小组的帮助下,保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日常管理,接受矫正,认真履行义务,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努力争取重新回归社会。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三是入矫宣告,即由社区矫正警察通过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初步的宣告教育,明确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然后通过宣讲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规定和应注意的事项对其进行入矫训诫谈话强,强调服刑人员有守法意识和服务意识。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开始,更是巩固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步骤。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认识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增强其身份意识。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的服刑意识、悔罪自新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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