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家住某社区的熊某将新买的电动车停放在自家楼下。出门两天后,发现电动车丢失。熊某四处搜寻并询问邻居后,没能找到丢失的电动车。熊某于是找到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理论,认为物业存在管理问题,未尽到保安防范责任,既然交了物业管理费,某物业公司就有责任保管好业主的财产。熊某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电动车丢失的损失,否则拒缴物业费。而某物业公司表示,物业公司对于不收取保管费的非机动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而且业主自己没有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处所,没有安全防范意识,所以无需赔偿。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要求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了该案件,在告知各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调解员仔细询问了事情经过,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理由。双方当事人都觉得自己占理,互不相让。在双方激烈争吵的过程中,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明确了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理与法结合的调解思路。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妥善保管是保管人的义务。如果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寄存人的损失。 调解员继续分析解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物业公司是否承担熊女士电动车丢失的责任要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车辆的保管进行了约定,如果约定了车辆保管的义务并交纳了车辆管理费,某物业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反如果没有约定车辆保管的内容,也没有交纳车辆管理费的,某物业公司则可以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经调查了解,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就车辆保管进行约定。业主将车辆放在公共场所,防范意识不够。同时,物业公司的保安没有按时上岗,监控设备有故障,物业公司没有对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和登记,也未按时进行小区巡视,物业公司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对于业主的损失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 调解员又对熊某讲,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车辆丢失不能作为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理由。 熊某与某物业公司听到调解员一番耐心沟通与调解,都表示听到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感触颇深。原来一起看似简单的纠纷竟然涉及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在调解员法理并用的劝解下,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自己有一定的过错。熊某还表示自己之前的态度有些不妥,向某物业公司道歉。物业代表也承认自己的管理不到位,愿意给予一定的赔偿,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熊某电动车丢失损失500元。 2.某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负责区域内的管理和巡护,并立即找专业维修人员对物业内的监控设施进行修理,保证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3.熊某今后加强对自身财产的保管,物业费也会继续交纳。 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回访。某物业管理公司已将500元赔偿给熊某,加强了对小区内的管理和巡护,同时也已将监控设施维修完毕。双方当事人表示对此次调解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当事人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够。业主交了物业费,自然觉得物业公司有解决业主问题的义务,交了钱物业公司就要承担一切责任。而物业公司认为,他们负责整个社区房屋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社区秩序维护、清洁维修服务、绿化服务和小区档案管理等复杂工作。通过管理服务工作,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社区环境就履行了其职责。双方当事人对物业服务概念的理解偏差导致诉求偏差,一旦诉求得不到满意的回应,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就不断累积和激化。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相关事项。 此案提醒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要事先约定重要事项,明确责任,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同时调解员在进行调解工作时,也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有着全面细致的把握。每一次调解都是一次普法的过程,要保证自己的专业性,在劝解当事人的过程中要做到法与理的结合,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