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5,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王某2万元,王某当时向其书写了借条收据,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7月5日。约定期限过后,王某找各种各样的借口躲避刘某某,不予还款。刘某某无奈,打算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王某偿还欠款。 2017年3月9日,刘某某向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后经审查,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刘某某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未在灞桥,应该向王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王某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也不在灞桥,因此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刘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借贷纠纷,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此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刘某某、王某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灞桥,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没有管辖权。 (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因经济困难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3.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而刘某某申请的事项是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